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351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分局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询比采购方式采购新疆米东两园市政项目(二期)所需交通标志,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及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市政工程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为PPP模式,二期、三期为EPC模式。一期建设内容为:6条市政道路以及石化污水退水改建、油气管线改建、园区一期污水出路和82.95亩地块配套(含公共服务设施、办公、厂房、市政配套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8.58亿元,合作期16年;二期建设内容为:9条市政道路以及100亩地块配套(含商业、办公、厂房以及水、电、暖等配套设计)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8.29亿元。三期为一、二期增加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园区市政道路、园区内电力设施、生态恢复治理、冲沟治理工程、98.63亩地块配套及地块配套提升改造等,项目总投资约9.9亿元。
2、采购范围:交通标志采购及相关服务,包含原材料、生产及加工、出厂检验试验费(含第三方检测费)、装车(不含卸车)费、运输费(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过江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交付甲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市场浮动、环境、安全风险等全部费用,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组合标志 |
禁令+指示标志(双柱式) |
套 |
2 |
|
2 |
直行+直行加右转车道标志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3 |
左转+右转车道标志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4 |
直行+直行加左转车道标志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5 |
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
指路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6 |
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
指路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4 |
|
7 |
悬臂式信号灯杆 |
Ф325×10-6500(横梁长度6m) |
套 |
3 |
|
8 |
单柱式信号灯杆 |
Ф102×6-4000 |
套 |
2 |
|
9 |
单柱式信号灯杆 |
Ф102×6-4000 |
套 |
2 |
|
10 |
套管 |
Ф63PE管 |
m |
600 |
|
11 |
组合标志 |
禁令+指示标志(双柱式) |
套 |
20 |
|
12 |
限速标志+向左(右)急转路标志 |
禁令+警告标志(单柱式) |
套 |
2 |
|
13 |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
禁令标志(单柱式) |
套 |
2 |
|
14 |
直行+直行加右转车道标志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3 |
|
15 |
左转+右转车道标志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1 |
|
16 |
直行+直行加左转车道标志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17 |
直行加右转+直行+左转加掉头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3 |
|
18 |
左转加掉头+左转+右转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1 |
|
19 |
左转+直行+直行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20 |
直行+直行+右转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2 |
|
21 |
左转加掉头+直行+直行+右转 |
指示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6 |
|
22 |
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
指路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12 |
|
23 |
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
指路标志(单悬臂式) |
套 |
8 |
|
24 |
路名告知标志 |
指路标志(附着式) |
套 |
22 |
|
25 |
悬臂式信号灯杆 |
Ф325×10-6500(横梁长度8m) |
套 |
12 |
|
26 |
悬臂式信号灯杆 |
Ф325×10-6500(横梁长度8m) |
套 |
5 |
|
27 |
悬臂式信号灯杆 |
Ф325×10-6500(横梁长度6m) |
套 |
4 |
|
28 |
悬臂式信号灯杆 |
Ф325×10-6500(横梁长度6m) |
套 |
4 |
|
29 |
单柱式信号灯杆 |
Ф102×6-4000 |
套 |
2 |
|
30 |
单柱式信号灯杆 |
Ф102×6-4000 |
套 |
18 |
|
31 |
单柱式信号灯杆 |
Ф102×6-4000 |
套 |
14 |
|
32 |
信号机 |
常规 |
台 |
9 |
|
合计 |
|||||
表中的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的数量按照现场实际交货合格品的数量计量,并不会因数量变化进行调整价格。本次采购不包含交通标志及信号灯的预埋件,涉及路名的标牌应为双语标注(汉语、维吾尔语)。
4、交货时间: 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30日。
5、交货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清西街(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及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米东项目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
6.1、交通标志均采用微棱镜结构的Ⅳ类反光膜。反光膜的技术指标应满足《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的规定;反光膜应尽量减少拼接,当标志板的长/宽/直径等小于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尺寸时,不应有拼接;当粘帖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使用反光膜的最大尺寸进行拼接;接缝以搭接为主,重叠部分不小于5mm,当需要滚筒粘贴时,可以平接,间隙不小于1m,距标志板边缘5cm内,不允许有拼接。
交通标志面板全部采用3mm厚LF2-M型铝合金板制作,板号为5A02。大型标志的标志板的版面结构宜采用挤压成型的铝合金板拼装而成。标志板背面应选用美观大方的原色(浅灰色)。标志板的外形尺寸误差应小于士0.5%,平面翘曲的误差应小于士3mm/m。具体需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要求。产品应符合《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1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17)、《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 25280-2010)等相关规范标准。
6.2、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及图纸中的各项要求。附件一:图纸《规划四路交通工程图纸》、附件二:《四十九号路交通工程图纸》中的各项要求。
6.3、所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和GB/T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也不能对接触物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投入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6.4、本次采购交通标志的图例详见图纸要求,路名按照双语进行排版待报交管部门审核之后进行制作。
7、其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验收与交付
8.1甲方应在物资到达指定位置当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乙方参加验收,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运到工地的每批产品均要有质量检验报告,到货产品由甲方取样复检,若复检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联合检测或联合找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确属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2物资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对到货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如有需特别说明的,需在发货单上或书面文件中注明,并由甲乙双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应负责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9、本次采购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进行调价,询比材料的报价为到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清西街(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及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米东项目施工现场)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含原材料、生产及加工、出厂检验试验费(含第三方检测费)、装车(不含卸车)费、运输费(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过江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交付甲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市场浮动、环境、安全风险等全部费用,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10、支付比例及付款方式:
本次采购先货后款,在每批次材料到货后,卖方当月20日前向买方提供该批次材料销售清单及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在买方财务挂账后,3个月内支付已挂账部分材料款30%(无发票部分不予结算),送检合格起6个月后30日内支付已挂账金额的50%,送检合格起12个月后30日内支付已挂账金额的1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合同执行完毕起六个月,若无质量问题时,质量保证金于30日内返还。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在线支付、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电子支付凭证。现金支付不低于货款的50%,其他非现金支付不高于货款的50%。若项目因业主结算资金不足而无法按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后续货款支付渠道为项目自筹,自筹方式为项目业主单位筹集。
11、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缴纳/提交,由供应商自行选择: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通过银行转账缴纳。
(2)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提交等金额由甲方认可的商业银行所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3)货款结算中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若有),环境管理体系(若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若有)等认证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低于1个采购规格的产品。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具有交通标志的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2年-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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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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