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2026-2027年度全区外市电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集中招标项目】(招标编号:【XZXZ-2025-140】),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宁夏信友监理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招标范围
1.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署后启用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中标份额执行完毕或者履约合同到期,以其中先到达的为框架到期)】。
本次招标预估规模/工程量、实施地域、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招标内容:本次拟招标全区2026-2027年外市电勘察、设计及施工服务,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预估规模:预估投资25084.9500万元(不含税),27767.3739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13%,其中:物资部分预算投资为:10619.4600万元(不含税),11999.9898万元(含税),施工部分预算投资为:14465.4900万元(不含税),15767.3841万元(含税),施工部分中的安全生产费预估为352.8600万元(不含税),384.6174万元(含税)。
框架启用条件:上一框架到期后(中标份额执行完毕或者履约合同到期,以其中先到达的为框架到期)启用本次招标框架。
合同周期:自框架协议签署后启用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中标份额执行完毕或者履约合同到期,以其中先到达的为框架到期)。
项目地点:标段1:昌都;标段2:林芝;标段3:日喀则;标段4:山南;标段5:那曲;标段6:阿里;标段7:拉萨。各标段具体实施地点以招标人订单所指定地点为准。
质量要求:合格,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的要求。
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3本项目划分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 标段 |
项目地市 |
预估合同份额 (不含税,万元) |
物资部分预算(不含税,万元) |
施工部分预算(不含税,万元) |
其中安全生产费(不含税,万元) |
中标人数量及分配份额 |
| 标段1 |
昌都 |
6859.25 |
3166.71 |
3692.54 |
90.0700 |
1名,100.00% |
| 标段2 |
林芝 |
4721.47 |
2076.91 |
2644.56 |
64.5100 |
1名,100.00% |
| 标段3 |
日喀则 |
3726.50 |
659.39 |
3067.11 |
74.8100 |
1名,100.00% |
| 标段4 |
山南 |
3040.00 |
1589.13 |
1450.87 |
35.3900 |
1名,100.00% |
| 标段5 |
那曲 |
2675.12 |
1395.82 |
1279.3 |
31.2100 |
1名,100.00% |
| 标段6 |
阿里 |
2110.00 |
970.15 |
1139.85 |
27.8100 |
1名,100.00% |
| 标段7 |
拉萨 |
1952.61 |
761.35 |
1191.26 |
29.0600 |
1名,100.00% |
| / |
合计 |
25084.9500 |
10619.4600 |
14465.4900 |
352.8600 |
/ |
| 本项目允许兼投,但不允许兼中。当出现兼投兼中时,即在多个标段中同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则按照标段顺序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他标段中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各标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不受上述规则影响)。 |
||||||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1】个。
1.4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折扣报价不得高于100.00%】,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标段1-标段7共同适用)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及成员均须满足)。
2.1.2、发票要求: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有效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若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及成员均须承诺)。
2.1.3、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若为联合体投标,则只审查牵头人)。
2.1.4、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按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提供相应资质证书且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
2.1.4.1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下列2项资质之一: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联合体投标的,则审查牵头人。
2.1.4.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须同时具备承装类和承修类),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联合体投标的,则审查牵头人。
注: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第30号令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号)规定,供应商换发电子证照的须提供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的电子证照并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未换发电子证照的,应提供原纸质证书扫描件。
2.1.4.3:勘察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2项资质: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和变电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联合体投标的,则审查联合体中承担勘察、设计服务的成员。
2.1.5人员要求:
2.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审查资料: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原件备查。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则审查牵头人。(标段间可复用)
2.1.5.2项目经理: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审查资料: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原件备查。联合体投标的,牵则审查牵头人。(标段间可复用)
2.1.5.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审查资料: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应体现证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原件备查。联合体投标的,则审查牵头人。(标段间可复用)
“近半年”指:投标截止日的当月起往前倒退的前6个月,例如12月*日开标,“近半年”所指的时间范围为:11月、10月、9月、8月、7月、6月。
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2月1日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同时具备①和②,①电力工程勘察或电力工程设计类,②电力工程施工类),各提供至少1份类似业绩案例的证明材料(同一份合同中同时包含上述要求的业绩类型时,提供1份业绩也予认可)。普通(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的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与盖章页),若为框架合同的,还须提供至少一份框架下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单(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份单项合同或框架合同订单或结算单下须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发票扫描件(须同时提供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的查询截图。发票开具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在2022年12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的,不予认可。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无法识别的视为未提供。(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证明材料与用于详细评审项评分业绩证明材料不可复用,资格审查与详细评审项中上传同样业绩的,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存放于大附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须注明对应评审项,否则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
2.3、不得存在情形:(联合体投标的,则牵头人及成员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2022年1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2020年12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2020年12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或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西藏自治区本项目同类产品/全品类供应商黑名单且执行期未满的;
(18)在中国铁塔年度分级评价中本项目同产品类被评为【全国级/西藏自治区】“D级”的,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9)不同投标人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不存在以上条款情形的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其中第(13、14、15)条以开标现场实际查询结果为准。
2.4、关联关系: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参与投标。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同时不得存在上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投标均无效,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2.5、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5.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牵头人须至少满足“1.3、安全生产许可证”、“1.4.1施工资质”和“1.4.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2.5.2联合体成员最多为3名(牵头人+勘察成员+设计成员),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5.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6、转包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若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及成员均须承诺)。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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