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00012025002369
项目名称:2025年宫腔镜系统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146,7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应商须将所有设备及相关货物运抵交付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向采购人进行交付;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交货,应向采购人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采购包2: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应商须将所有设备及相关货物运抵交付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向采购人进行交付;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交货,应向采购人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采购包3: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应商须将所有设备及相关货物运抵交付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向采购人进行交付;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交货,应向采购人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采购包4: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应商须将所有设备及相关货物运抵交付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向采购人进行交付;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交货,应向采购人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采购包5: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应商须将所有设备及相关货物运抵交付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向采购人进行交付;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交货,应向采购人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采购包3:无
采购包4:无
采购包5: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扫描件);(2)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提供扫描件)。
采购包2:
(1)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扫描件);(2)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提供扫描件)。
采购包3:
(1)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扫描件);(2)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提供扫描件)。
采购包4:
(1)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扫描件);(2)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提供扫描件)。
采购包5:
(1)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扫描件);(2)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提供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