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由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中心第三分中心组织,资金来源为招标人自筹,经请示上级单位同意后,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公司概况:
天水有轨电车(二期)项目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合同金额18亿元,合同工期57月,开工日期2020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25年9月31日。主要工程量:有轨电车9.915km、综合管廊8km、道路改造约12km。其中特大桥3座/1696.22延米、中桥3座/225.6延米、小桥2座/22延米。挖土方6.16万方、填方3.8万方、锚固桩11根/挡土板180块、CFG桩加固5867根/70509延米、砼坡面防护1167m³。短枕式整体道床高架线1.922双线公里、地面线7.993双线公里;铺60kg/m槽型轨19.83单线公里(无缝线路)。车站:9座。控制中心1座。同步实施道路改造工程相应的人行道、给排水、交安、绿化等配套工程。
2.2招标内容:详见附件1《招标物资一览表》。
2.3 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3.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2.3.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 27号);
2.3.6《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024]367号)。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需在指定的品牌厂家采购名录内或由采购名录内生产厂家授权方可投标。
3.1.2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生产能力应满足招标人需求(生产供货周期小于等于5天)。
3.1.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提供2022-2024其中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是新成立公司,则提供从成立年度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告;如是2025年成立则无需提供)。
3.1.4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厂年生产供应能力要满足采购人包件的总需求数量(招标物资生产周期要小于等于5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需提供至少1份产品检测报告。
3.1.5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至少1份2022年至2024年供货业绩(单份供货业绩合同额不小于100万元,须附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复印件)。
3.1.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1.7纳税人资格:投标人需是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1.8其他要求:各包件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提供1.5年自来水迁改材料维保与售后服务,在此期间因投标人所提供材料引发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不愿承担的,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施工完成后确保自来水迁改材料验交。
3.1.9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3.1.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
3.1.11投标人不得是相应工程标段承包人或者承担本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或其它利益相关人;
3.1.12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须通过“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企业进行信用查询,投标企业若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日期之后的网页查询截图,实际最终结果以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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