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院原材料采购(CQS25C01417)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6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C01417
项目名称:市高法院原材料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78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内容 | 折扣或折扣率或费率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
蔬菜(含水果)类 | 99% | 2 | 年 | 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
包内容 | 折扣或折扣率或费率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
干副类、米油类、调料类 | 99% | 2 | 年 | 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达标后续签第二年合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各采购包均预留各采购包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包1、包2的投标人均需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自身为小微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均是与投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应有其他人员,如有其他人员的则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投标人自身为中型企业,应将项目所投包号预算总额的18%分包给小微企业,并提供自身和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同时还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接受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采购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均是与投标人、对应分包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有其他人员的则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投标人自身为非中小微企业(例如:大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或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但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中有其他人员的(因有其他人员的则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将项目所投包号预算总额的30%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接受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采购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均是与投标人、对应分包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有其他人员的则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1)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时,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则认定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条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8月26日 至 2025年9月2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00:00至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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