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机及血液透析滤过机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赣宏大政采字WA2025-003号-1
项目名称:万安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机及血液透析滤过机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10000.00 元
最高限价:1400000.00 元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编号 | 采购条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吉购2025F000050952 | 万安县人民医院_其他公用运转支出 | 1 | 批 | 1410000.00元 | 详见公告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验收工作。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备注:根据吉财购〔2023〕25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吉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后,可不再提供以上资格证明材料。2、其它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验收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5))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 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2)所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 经营用于临床三、二类医疗器械的: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要求:(1)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分类为:工业。(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残疾人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等,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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