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气产业园扩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标段编号: E3213010313109032001001
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子电气产业园扩建项目已经宿区开发备〔2025〕8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及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东至企业用地,南至隆锦路,西至科苑路,北至复旦路。
1.2 工程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15243.5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配套用房装修改造,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5243.5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电气、消防等工程。主要用能包括给设备系统和照明系统。
1.3 质量要求:合格(其中设计质量标准:依据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发包人要求等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符合国家、省及市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规范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满足工程安全及质量要求,并确保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和图审部门审查)。
1.4 工期要求:总工期200日历天(含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时间,其中施工图设计45日历天)。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施工图设计付款:建筑、结构、水、电、暖等施工图全部设计完成且通过当地审图机构的图审后付至合同设计价款的80%,设计费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采购及施工付款:完成工程量的30%,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扣回预付款的50%);完成工程量的60%,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扣回剩余预付款);完成工程量的80%,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施工图预算通过后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1.6 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招标内容包含本项目初步设计及其说明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招标人建设需求。具体内容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发包人要求等招标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的设计【包括工程报建、报批工程、图纸审批工作办理;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包括不超出设计范围的施工图变更设计及其他类型项目设计等)、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工程施工期间现场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服务】、施工(经审核通过后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等)、设备供货(包含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说明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满足项目的功能需求全部相关服务。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两阶段评标),其中技术标采用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办法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简述内容如下:
3.1投标报价评审(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费用):86分。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20%和最低20% (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 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 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 、98%。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20%和最低20% (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 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K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Q1取值范围为65% 、70% 、75% 、80% 、85% ,K1的取值范围为95% 、96% 、 97% 、98%,K2值=95%。
3.2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
3.3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0分。
3.4项目管理机构:2分。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3 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4.3.1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4.3.2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4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设计单位不作要求)。
4.5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4.6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的金额不低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的金额不低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投资额不低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注:1、上述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
2、上述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及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
3、(1)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多个竣工验收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2)设计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设计内容等。
4、业绩证明的所有材料须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材料无效。
5、投标人类似业绩和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不重复计取。
4.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的金额不低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2)施工业绩: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的金额不低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3)设计业绩: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合同投资额不低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注: 1、上述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
2、上述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及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
3、(1)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竣工验收时间(多个竣工验收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2)设计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合同签订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设计内容等。
4、业绩证明的所有材料须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材料无效。
5、投标人类似业绩和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不重复计取。
4.8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4.9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d.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f.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4.10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获取方法及费用: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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