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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灵山县鱼苗产业城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编号:E4507002846007226001)招标公告

受招标人灵山县灵通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灵山县鱼苗产业城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招标面向全国,诚邀各潜在投标人参与灵山县鱼苗产业城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的投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凭企业CA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钦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如有),并于202591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E4507002846007226001

1.2项目名称:灵山县鱼苗产业城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项目

1.3项目估算总投资:90867183.69元

1.4招标控制价:90867183.69元

1.5项目范围:一期建筑面积为27303.45平方米,主要建设鱼苗交易市场、鱼苗展示中心、研发服务中心、职工食堂、宿舍及设备用房、物流冷链中心、鱼苗打包配送中心、鱼肉加工中心、检验检疫中心、广西鱼苗产业土著鱼种源中心、水控供氧站、门卫及给水处理水池等配套设施;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灵山县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公司,作为项目的核心运营管理主体,中标人负责提供招商服务、物业服务、产业链引导、智慧化解决方案以及品牌赋能等一系列运营服务。

1.6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期建筑面积为27303.45平方米,其中,鱼苗交易市场建筑面积8452.08平方米,地上1层;鱼苗展示中心、研发服务中心、职工食堂、宿舍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6675.69平方米,地上4层,地下1层;物流冷链中心、鱼苗打包配送中心、鱼肉加工中心建筑面积 4411.68 平方米,地上2层;检验检疫中心建筑面积1565.35平方米,地上4层,;广西鱼苗产业土著鱼种源中心建筑面积4658.79平方米,地上4层;水控供氧站建筑面积1141.73平方米,地上2层;门卫24平方米,地上1层,给水处理水池374.13平方米,地上1层等配套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附属工程。

1.7招标需求:对灵山县鱼苗产业城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项目进行招标,项目采用“(投资、建设、运营)”的运作模式实施,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8合同履行期:合作期限约20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若建设期缩短或延长,则合作期限随之缩短或延长),运营期18年(运营期自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中标人使用之日起计算)。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

2.2投标人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成员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 由承担项目建设(施工)的成员提供)。

(2)人员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 2025年2月-2025年7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 由承担项目建设(施工)的成员提供)。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2人,提供2025年2月-2025年7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 由承担项目建设(施工)的成员提供)。

(3)业绩要求:无要求

(4)资金能力:投标人需提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出具的不低于5000万元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或融资意向书/函/合同/协议或金融服务协议或授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项目建设(施工)的成员提供);

(5)提供2022年至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备注: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财务报表。)

2.4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6本项目接受联合投标,联合体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三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②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③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备注: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

在评标阶段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个成员)、 拟派项目经理被列为企业或个人诚信不良、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法对其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评标阶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2.8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3.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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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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