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G激光治疗机参数
1.激光工作物质: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器(Nd:YAG 激光器)
2.激光波长:1064nm /532nm
3.传输方式:7关节平衡锤式导光臂。
4.治疗手具:光电旋转手具,具有光斑直径、能量密度调节与显示同步功能
5.光斑直径:1064nm:2~8mm (8mm为平行光传输)
532nm:1.5~7mm(7mm为平行光传输)
6.▲输出模式:两种模式(纳秒模式和皮秒模式)
7.▲脉冲宽度:4ns/900ps
8.▲终端单脉冲输出能量:1064nm:100mJ-1200mJ
532nm:5mJ-400mJ
9.光路系统:采用陶瓷双腔、双棒、双灯泵浦
10.重复频率:1~10Hz
11.激光瞄准:650nm 波长红色半导体指示光,亮度强弱可调
12.冷却系统:水制冷+强风冷却
13.控制系统:彩色触摸屏显示,,电压、水温、光斑计数、计时显示
14.故障提示,密码设置、数据储存等功能。
15.具有参数修正功能及升级接口
16.▲安全保护功能:激光器具有光闸保护功能,脚踏开关具有智能脚踏识别功能
17.电 源:AC220V/50Hz/10A
18.使用年限:≥10年
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
一、工作站硬件参数
▲1、传感器类型:CCD (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
▲2、镜头类型:光学放大镜头(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
▲3、支持4K影像拍摄(提供药监局盖章《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证明)
★4、像素≥2400万
★5、分辨率≥4000*6000
6、照度≥2000lux
7、辐照度:≤1000W/m2
▲8、成像均匀性:>95%(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盖章《检验报告》证明)
9、白光光源峰值波长:448nm,±15nm
10、UV 光源峰值波长:365nm,±15nm
▲11、影像精度:≥300DPI(提供药监局盖章《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证明)
▲12、光源色温≥6600K(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盖章《检验报告》证明)
13、支持自动白平衡
14、支持HDMI接口
▲15、支持镜头防抖功能(提供药监局盖章《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证明)
16、镜头模组:九组十一片光学镜头
17、台机一体系统,台车通过医疗器械注册
18、至少包含RGB光、偏振光、UV紫外光三种
19、开放式拍照或带有遮光罩两种方式均可
二、工作站系统参数:
1、信息管理:患者信息的登记、保存、查找、编辑、删除、图像的采集、导出、导入等功能等。
2、图像管理:图像的采集、保存、删除、导出、导入等。影像对比至少包含镜像对比、双图对比、四图对比、八图对比、三维对比等。
3、图像处理:锁定目标区域,进行标记、数量统计、画面对比、测量等等,为医生诊断提供可靠的参数。
4、管理系统开放部分功能,医生可以收集,整理,编辑、上传、下载临床病例图片。
5、通过系统数据分析,对皮肤问题进行分型定级,辅助医生对患者皮肤问题做诊断,设计治疗方案,进行精准治疗。
6、提供3种图文报告模板,便捷的图文报告编辑、打印、保存、另存、删除功能。影像报告功能至少包含报告的自由编辑、电子输出、水印定制、打印或PDF导出功能
7、成像及图像处理模式:至少包含白光模式成像、偏振光模式成像、毛细血管模式成像、炎性特征模式成像、棕色模式成像、UV 光卟啉模式成像、UV 光色素模式成像、绿色模式成像等。
8、系统功能:可分析深层和浅层的色素斑、皮肤的炎症、皱纹、平滑度、毛孔、卟啉数量等,具备绝对数值分析(比如色斑的具体面积mm2)和相对数据(比如炎症浓度占比%)双重评估标准(可提供软件界面截图证明)
9、智能坐标对比:可实现前后坐标对比,更好的反映系统客户治疗前后的差异。
10、特征凸显(三维观察):可分别对松弛度,皮肤色斑凸显,皮肤皱纹凸显。
11、多光谱影像同步放大功能:1-8张均可。
12、支持拍摄画面预览。
13、患者信息脱敏功能,患者隐私保护功能。
14、瘦脸抗衰评估,可模拟出未来的皮肤衰老状况。
15、配置台车:电动升降≥3档自动设定,桌面到地面高度700mm(允许偏差±10mm)~1080mm(允许偏差±5mm)可调;
16、整显示屏角度可调整,悬空一体式显示屏键鼠支架,可左右和上下调;
17、设备配套的医器械注册软件界面横屏阅读模式(提供软件界面截图)
18、支持透镜功能:支持在一张原图上对同一皮损进行不同光谱影像对比,无需切换整张光谱图片
19、设备参与发表国内国际学术文献10篇以上,已在SCI和国内多个平台发表过文章(提供文献证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因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因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凭证》; 2.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凭证》并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凭证》; 3.须具有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二证合一。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