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 号线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广告灯箱、涂料、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卷材绿化、地材、混凝土隔墙板物资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CR1108-JC-2025-121
1.招标条件
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广告灯箱、涂料、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卷材绿化、地材、混凝土隔墙板物资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线路全长约71.53公里,其中地下线(含明挖段)约65.963公里,高架线约5.567公里。全线共设站25座,其中高架站1座,其余均为地下站。其中15号线一期九曲河东站~两江影视城站,线路全长约38.73公里,设车站14座,均为地下站,换乘站7座。设九曲河停车场、铜锣山停车场2座,设九曲河、铜锣山主变电所,控制中心位于九曲河停车场内。15号线二期曾家站-九曲河东站(不含),线路全长约32.8km,设车站11座,除井口站外均为地下站,其中换乘站9座,设张家湾车辆基地、张家湾主变电所。电务公司作为分包单位负责陈家桥站、大学城南站、大学城中路站、曾家站共四个车站的二次结构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及绿化工程施工。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广告灯箱GGDX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产品对应的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2个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广告灯箱包件不接受联合体和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 涂料TL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含)人民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1个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涂料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 不锈钢制品BXGZP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1个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不锈钢制品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 玻璃制品BLZP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1个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玻璃制品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5 卷材绿化JCLH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1个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卷材绿化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6 地材DC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1个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地材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7 混凝土隔墙板HNTGQB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相关资料。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1个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其代理品牌的投标物资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供货业绩;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混凝土隔墙板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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