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27号),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面,制定辽中区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服务范围
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沈阳市户籍且在辽中区居住的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二、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在辽中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在辽中区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在辽中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年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三、服务项目
根据2021年至2024年工作经验及老年人实际需求,城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
四、承接主体
区民政局应按照公开公正、就近就便、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家政企业或物业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五、申请审批及服务流程
城市地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和服务流程,继续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执行。
六、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及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补助资金由老年人居住地的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
区民政局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与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将结算情况报区财政局。
购买服务支出按实际服务费发生资金计算(全年累计购买服务支出预算80万元,我区需承担40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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