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重庆市江津区2025年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已由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津发改审【2024】220号、津发改审【2025】82 号、津发改审【2025】9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代建业主为重庆市江津区振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平安村、花厅村)、油溪镇(联合村、蜂岗村、桥头村、万团村)、龙华镇(双溪村、五台村)、先锋镇(麻柳村、金紫村)、慈云镇(凉河村)、永兴镇(汪庄村、旸岩村)、白沙镇(黑石山村、芳阴村)、石门镇(李家村)8 个镇 16 个行政村。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主要包括村庄公共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具体包括:
(1)村庄公共设施类
新建4.5米—6.5米宽支路1580米,扩建支路13760米(拓宽1-1.5米),硬化4.5米—5.5米宽支路5740米;新建1.5米—2.5米宽巷路3780米,扩建巷路2920米(拓宽1-1.5米),硬化1.5米—3.5米宽巷路70925米;道路维修(排水沟和路肩)850米;新建桥涵5座、防洪沟1100米、道路防护堡坎及护坡4360米、公共绿地11880平方米;安装太阳能路灯14288个、道路安全防护栏1500米。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类
新建污水户用收集管9100米,改造污水户用收集管1500米,新建污水收集支管3900米,改造污水收集主管200米,新建四格式化粪池30处、化粪池清掏修复1处。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类
新建垃圾收集点103套,购置小型垃圾收集车3辆、垃圾转运车1辆,购置村内垃圾桶4860套。
2.3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约9133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资金8000.00万元,业主自筹资金1133.00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8000万元(其中专业设备材料约4000万元)。
2.4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需设计代表现场服务、专业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批复,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内容,具体范围为:
(1)设计部分:按相关规定及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所有的二次深化设计等全部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配合变更等设计工作;施工全过程至质保阶段的设计服务、专家评审组织及配合服务、后期服务以及业主要求的其他配合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招标人要求提交;负责办理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等),并且满足招标人各项功能及使用要求。
(2)施工部分:完成招标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可的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满足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控制要求,完成资料归档移交等工作。
(3)设备材料采购: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涉及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专用设备人员培训等,所有材料、设备(含招标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保管及成品保护,直至综合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
(4)其他工作: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本项目总承包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外协谈判等的相关手续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并交付招标人接收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内容及实施范围进行调整,若因调整导致工程内容及实施范围减少,无论减少多少,承包人均不得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
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27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中:
设计周期:30日历天;
施工工期:240日历天;本工程总体发包分期验收,分期据实结算,各子项目具体以业主下达建设任务通知书(含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等)和监理下发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工期。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
施工资质: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满足上述3.1条的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2 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单位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3 投标人联合体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由联合体中承担施工职责的单位担任),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时明确各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
3.2.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
3.2.5 联合体以联合体牵头单位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