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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9标项目经理部铺轨工装采购招标公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9标项目经理部铺轨工装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24(2025)-CQ15GD-WZCG-0014

1.招标条件

1.1新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9标项目经理部  已由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 二十四局人发〔2023〕281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为 国有资金  ,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9标项目经理部 。本项目 铺轨工装  (物资类别/名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轨道交通 15 号线二期全线铺轨工程。

2.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和北碚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本项目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或备案 。

4.资金来源:国有投资 。

5.工程内容:重庆轨道交通 15 号线二期全线铺轨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轨道交通 15 号线二期全线铺轨工程包括 图纸所示全部内容,正线铺轨工程、张家湾车辆段铺轨工程、疏散平台及声屏障工程;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工程、临时施工用地占用及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申请及安装、专项检测、施工范围内(包括本工程涉及的实施范围和可能影响的保护范围)的建构筑物监 控、保护及拆除、施工期间控制保护区的管理(含标识、标牌的采购及安装)、BIM 管理(土建施工过程的 BIM 建模及应用、提供 BIM 资料及文件、服从项目业主及 BIM 总体单位管理等)、智慧工地等。) 发包人、甲方要求的为满足开通试运营必须具备的其他工程。根据政府、发包人、甲方的要求,实施与本项目接口且需同步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甲方有权对施工范 围作适当调整,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示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本合同未明确的工程内容详见总 承包合同文件(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7.乙方承诺无条件执行甲方关于设计变更、施工范围、工程内容调整的相关指令。

8.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30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23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本标段的工期须满足全线总体工期要求,土建工期须满足轨道、机电装修等站后工程施 工需要,具体节点工期以发包人及甲方下达施工计划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由于乙方原因耽误轨道工程施工致使甲方未完成发包人的总体工期要求,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本次招标共一个包件(GZ-01)。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铺轨工装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代理商所代理厂家也应满足上述对生产商的要求,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能够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2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①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⑤投标物资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⑥在国家、行业以及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处罚期内。⑦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⑧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⑨不接受被列入《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中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同一包件一个生产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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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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