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Y-CG-QY-2025-012
项目名称: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颅磁刺激治疗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301,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颅磁刺激治疗仪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1,301,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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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经颅磁刺激治疗仪(含成人线圈) | 17(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986,000.00 | - |
1-2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经颅磁刺激治疗仪(含成人线圈+儿童线圈) | 5(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315,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送货、安装与调试,并交付使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文件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细见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未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细见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未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细见招标公告附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细见招标公告附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颅磁刺激治疗仪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采购包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颅磁刺激治疗仪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 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 gov.cn)查询结果: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跳转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④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以资格审查人员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细见招标公告附件)。
(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且与所投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①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②如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且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本项目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类:投标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