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渝诉快执应用(一期)(CQS25C01618)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8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C01618
项目名称:法治·渝诉快执应用(一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211,300.00元
最高限价:2,211,3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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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渝诉快执应用(一期) | 2,211,300.00元 | 1 | 项 | 当前“渝诉快执”为全新开发应用,但此新应用依赖于全国法院和重庆法院的内部的审判执行系统。许多数据要与法院内部审判执行系统进行数据交互,且新应用“统一开发、共同使用”“统一开发、分级部署”的方式,服务与全市政法各单位和重庆法院各中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等详见招标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1、中标人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达到上线试运行条件。2、试运行为3个月,达到《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开发操作指南(2024年版)》和数字重庆建设有关要求。建设内容通过信息安全等保测评(三级)、软件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后进行项目终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1)投标人自身为小微企业,并且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均是与投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无其他人员的(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自身为中型企业,并且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均是与投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无其他人员的(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自身和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接受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采购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投标人自身并非中小微企业的(例如:大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或者投标人自身为中小微企业,但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中有其他人员的(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接受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采购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时,若发现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应认定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条件。各行业划型标准详见商务文件。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9月18日 至 2025年9月25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00:00至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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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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