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北湖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园(一期)热源厂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CCS20250908FJSZ01001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北湖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园(一期)热源厂项目监理已由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长春北湖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园(一期)热源厂项目核准的批复)以长北经发字[2025]8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长春新区新材料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长春北湖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园(一期)热源厂项目监理。
2.2项目编号:CCS20250908FJSZ01001001。
2.2建设规模及内容:热源部分:新建一期热源厂 1 座,厂区占地面积约 28290 平方米, 主要建设燃气锅炉房、警卫室 A、警卫室 B。一期安装 3×50t/h燃气蒸汽锅炉(同时运行,互为备用),2×35MW 燃气热水锅炉(同时运行);管网部分:项目新建供热管网,管网设计管径为 DN700 至 DN300, 主干管路由长约 3415 米。
2.3建设地点: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园内,兴盛大路和福德大街交口东南侧规划供热建设用地内。
2.4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为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整理备案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阶段、审计阶段(如有)、配合水土保持监测(如有)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
2.5监理服务期: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阶段、审计阶段(如有)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6年8月31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如果因拆迁、资金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监理费用不再增加。
2.6质量标准: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相关规范、标准及规程等。
2.7工程投资估算约为10301.08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4099万元,安装工程费208.9万元,建筑工程费5993.18万元。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78.1688万元,施工监理收费:178.1688×50%=89.0844万元。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近三年(2022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至少有一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投标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的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须提供查询网址和查询网页截图,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3监理人员基本要求应满足: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无在建承诺书。
其他监理人员要求: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4人。
注:1、监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和企业对其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员(监理员提供学历证明和企业对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
2、所有人员须提供近半年(2025年2月至2025年8月)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以提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为准,如为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证明)。
3.4 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只提供成立之日至2025年9月17日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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