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3094
项目编号: NXGZ5-25-08-184/-ZC/H
项目名称: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视觉功能分析仪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11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1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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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视觉功能分析仪采购项目 | 视觉功能分析仪 | 其他医疗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100000.00 | 允许进口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100000.00 |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3.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1.4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3.1.5 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3.2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所投国产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 3.3投标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表,投标产品为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4(进口产品)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 3.5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