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LNG接收站项目储转工程燃料气加热器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QCBJ-ZB-72382-2-2025-M-0645
1. 招标条件
- 项目福建LNG接收站项目储转工程招标人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本招标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燃料气加热器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300×104t/a,码头接卸能力650×104t/a,建设3 座20×104m3LNG 储罐及配套工艺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并为后续扩建预留生产设施接口和建设用地;配套建设1 座26.6×104m3LNG 运输船接卸码头,可停靠8×104m3~26.6×104m3的LNG运输船,接卸主力船型为17.7×104m3,最大兼顾船型为26.6×104m3。福建LNG 接收站的功能包括:LNG 接卸、储存、增压、气化、计量、天然气外输、装车外运等功能。
本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详见请购文件
标段(标包)划分:共1个包
交货期为: 所有合同货物应于2026年03月31日前全部交货。
交货地点:福建LNG接收站项目储转工程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条件:
(1)资格条件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执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企业,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其它类型法人须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2)资格条件2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纪或重大法律纠纷情况: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未曾涉及刑事案件、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未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和知识产权与责任纠纷,须按招标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承诺书。
(3)资格条件3
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无因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投标人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
- 资格条件4
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被列入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伙伴合规风险提示清单》中建议为“不再签署新合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投标将被否决。
- 资格条件5
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被列入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或北京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存在退出情形的,投标将被否决,被列入黑名单或被退出处理但已恢复交易资格的除外。
(6)资格条件6
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未被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或被列入黑名单但已恢复交易资格的。提供网站截图。(https://*/#/查询).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贸易商投标。
(8)投标人须为有能力完成招标物资全过程工作的制造商。如投标文件对此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D级以上(含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2、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2020年1月1日以来(近5年)至少一个中国大陆成功投产的燃料气加热器的有效业绩。(燃料气加热器的处理能力不小于5000Sm3/h),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业绩表应包括所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合同签订时间、用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框架协议和战略协议不属于有效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封皮、双方盖章页】。如果合同文件中无法体现符合业绩要求的招标物资的特征,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协议。投标人须提供项目最终用户签章的成功运行业绩证明文件。
3、失信惩戒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
若8≤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 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
2) 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
3) 失信分达到10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
4) 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
投标人处于暂停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标将受到等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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