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二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江苏东海农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业主)的 东海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东海政务备【2025】182号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于自筹,出资比例100%,现已落实。东海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二标段施工(标段名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江苏国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东海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二标段施工;
2.2 工程地点:连云港市东海县农高区。
2.3 工程规模:东海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二标段施工总建筑面积约34147.4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二标段的3#原料库A(建筑面积4280.44㎡,单跨跨度:15米)、4#3000吨褐藻胶生产车间A(建筑面积9733.46㎡,单跨跨度:21米)、5#5000吨复配胶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2201.28㎡,单跨跨度:21米)、6#污泥处理车间(建筑面积2464.28㎡,单跨跨度:9米)、8号罐区(建筑面积533.52㎡)、9#甲类库(建筑面积368.44㎡)、13#6000吨动物营养素及4000吨植物营养素车间(建筑面积4566.04㎡,单跨跨度:21米)及附属工程。
2.4工期要求:315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2.5 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6 最高投标限价:102631328.51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人民币:2702992.67元,该费用不可竞争),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7 本工程招标范围为:东海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二标段施工,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投标人须具备: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注:本次招标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规模2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合同工程造价6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注:(1)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须同时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的截图,上述证明材料以企业诚信系统中获取至投标文件中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工程造价以施工合同为准,工程规模以施工合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如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规模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
(3)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验收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造成无法确定的或不能明示相关信息的不予认可。
(4)类似工程指新建或扩建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5)工业建筑物分类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划分。
3.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文。
投标企业(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及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不少于6个月至少包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如有)、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2021]338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7)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工程执行【2023】11号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
(8)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投标人品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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