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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产业示范园工程总承包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产业示范园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产业示范园 已由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以淮管发改审备〔2024〕43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产业示范园  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路以东,二分支渠以南;(四至范围:东至8号路,南至地界,西至2号路,北至二分支,详见红线图。)

2.1.2建设规模:用地总面积11330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5.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单层、多层厂房(1栋钢结构单层厂房、8栋框架结构多层厂房)、门卫及相关配套工程;

2.1.3招标控制价:45146万元,其中:设计费:418 万元,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43728万元,暂列金额:1000万元(不可竞争)

2.1.4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  450  日历天;

设计工期:60日历天,设计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施工工期:390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1.5 其他: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保修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全部工作。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实施范围包含红线范围内的测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供配电设计(红线范围内)、BIM设计、竣工图编制、各类专项设计等设计单位需完成的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后续设计服务、工程竣工验收等。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桩基础、建筑、结构、安装、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消防、供配电、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厂区场地及道路工程、绿化、综合管线工程、围墙及厂区大门、充电桩)、标识标牌等有关本项目的全部建筑设计、设计任务书中涉及的其他内容等项目相关的全部设计工作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协助招标人完成所有报批手续。

(2)采购:主要项目建安工程材料、设备(含供配电(红线外的电力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红线内的电力工程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电梯、消防、暖通、智能化、给排水等,下同)及工器具的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的采购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3)施工:包含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经审核通过后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项目红线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含桩基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建筑、结构、门窗、栏杆、电力工程(红线外的电力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红线内的电力工程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含验收通过)、给排水系统、弱电(通讯、智能化)系统及预留通道、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暖通系统、防雷接地、白蚁防治、电梯、室外附属配套(景观铺装、绿化种植、绿化流灌、厂区围墙、大门及门卫室(含公共卫生间)、道路、雨污水管网等)、亮化照明(路灯、景观等)、通信、标识标线、停车系统(含环交通设施及划线)、施工过程的专项方案(如基坑方案等需专家论证专项措施等)、临时设施、红线范围内接驳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水表、电力、通讯线路接入口及现有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正式用水、用电、通讯、道路等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相关手续,并确保其有效运行;竣工图编制:配合招标人完成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交付使用、工程保修,《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

以上承包范围,招标人可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两项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3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需提供);

3.4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一级注册建筑师;

(2)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B证(有效期内);

(3)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相关要求。

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相关要求。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 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④ 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视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时间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准)。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

3.5 投标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

注:1.投标人业绩与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2. 建筑工程(居住建筑)定义参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

3.5.1投标人承担过下列类似工程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22年1月 1 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6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居住建筑除外)总承包项目;

(2)施工业绩:自 2022年1月 1 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6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居住建筑除外)施工项目;

(3)设计业绩:自 2022年1月 1 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金额2.6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居住建筑除外)设计项目。

注:业绩具体要求见评标办法;

3.5.2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下列类似工程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22年1月 1 日(含)以来,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6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居住建筑除外)总承包项目,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施工业绩:自 2022年1月 1 日(含)以来,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6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居住建筑除外)施工项目,且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3)设计业绩:自 2022年1月 1 日(含)以来,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金额2.6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居住建筑除外)设计项目,且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注:业绩具体要求见评标办法;

3.6投标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B证(有效期内);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相关要求。

拟派施工负责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 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④ 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视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时间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准)。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在建工程”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7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相关要求。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2家。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同时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9授权委托人及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需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由人社部门出具的自2025年1月份以来缴纳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10投标人近两年没有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进入“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行政处罚公示”查询的信息为准,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3.11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评标时评委将进入“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由招标人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检查,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注: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

3.13 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存在下列情形:

(1)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2年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准)

(2)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1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3个月内,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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