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开招标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煤业煤制油建设指挥部EVA项目热电偶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409118,招标人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10万吨/年EVA项目:本项目引用美孚公司釜式法专利生产技术,建设10万吨/年EVA装置,配套建设装置变电所、危险化学品库和仓库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每年消耗乙烯8.33万吨,醋酸乙烯2.09万吨。项目厂址位于宁东能源化工煤化工基地A区B9块地。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以实现公司乙烯下游产品的差异化和高端化,促进聚烯烃产业纵深发展,同时可以缓解国内EVA产品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
2.1.2招标范围:
序号 |
需求单位 |
物资编码 |
物资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煤制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 |
20000911 |
热电偶-通用 |
套 |
106 |
具体参数详见附件 |
2.1.3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1.4交货期:2026年03月31日完成交货。
2.1.5供货地点: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煤化工基地EVA项目现场。
2.1.6付款方式:整单结算,货到验收合格且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60%,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支付3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
2.1.7支付形式:全额银行电汇。
2.1.8质保期:货到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安装运行正常使用后12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产品授权代理商,进口产品授权代理商须提供有效的制造商或制造商的中国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书。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17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产品(高压热电偶合,压力等级不低于230MPa)须至少具有应用于10万吨/年或以上规模EVA装置上的合同业绩1份(制造商、投标人或其他代理商签署的合同均可)。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和对应的结算发票任意一张: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发票须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不含税金额等信息,发票清晰可辨,否则按无效认定。若合同中无法体现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内容,提供用户证明佐证亦可,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关键信息要求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4】信誉要求:/
【5】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1)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一标包投标;(2)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包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5-09-28 19: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5-10-0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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