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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特大城市软土工程地震监测与风险预警项目-全链条大震巨灾情景构建模拟系统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DGP-2025-C152

项目名称:特大城市软土工程地震监测与风险预警项目-全链条大震巨灾情景构建模拟系统

预算金额:17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1包:特大城市软土工程地震监测与风险预警项目-全链条大震巨灾情景构建模拟系统 1项;

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合同履行期限:1. 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需求规格说明书和开发详细设计说明书编制和评审。2. 签订合同后9个月内,完成整个软件开发部署工作。3. 签订合同后11个月内,完成试运行、三方测试、等保和培训。4. 签订合同后12个月内,完成合同验收和档案移交。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投标人须对上述声明函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则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企查查”查询投标人关联关系,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A、B提供任意一项):A.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B. 投标截止日前1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4. 2025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5. 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若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主体,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且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五、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有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内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3)以联合体主体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4)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6)应由联合体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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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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