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华南化工销售公司
广西石化环氧丙烷PO海路运输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华南化工销售公司广西石化环氧丙烷PO海路运输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华南化工销售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华南化工销售公司广西石化环氧丙烷PO海路运输项目。
(二)项目估算金额:预计3780万元(含税)
(三)项目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
2.2 招标范围:
华南化工销售公司广西石化环氧丙烷PO海路运输业务。
项目线路、年运量、招标控制价及年预估金额:
| 标段 |
产品 |
启运港 |
目的地 |
运量 (万吨) |
招标控制价 (元/吨,含税) |
预算金额 万元(含税) |
| 标段一 |
环氧丙烷(PO) |
珠海 |
宁波 |
3.6 |
300 |
1080 |
| 珠海 |
张家港 |
3.6 |
350 |
1260 |
||
| 珠海 |
天津港 |
3.6 |
400 |
1440 |
||
| 项目合计 |
10.8 |
|
3780 |
|||
上述招标控制价中,包含运输费以及启运港、目的港全部杂费。
上述运量及权重仅为暂估值,单航次运量以3000吨为主。各线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具体市场销售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某线路因为客户原因取消等情况),招标方对每条线路具体执行量和总运量不做承诺。
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为元/吨,保留整数。报价以9%增值税税率为基准,如遇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执行运输价格(含税)以“不含税价格不变”为原则进行相应调整。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将被否决。
2.3 服务期限:广西石化二期环氧丙烷产品出厂之日(预计2025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5 项目标段划分:
□是,划分为标段
R否
3.1.1R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同样有效)
3.1.2R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品船运输)、DOC符合证明扫描件)。
3.1.3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投标均将被否决。
①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关系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控股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隶属关系的。
②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无冻结,被接管现象。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投标人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具有环氧丙烷内贸海路运输业绩(须提供合同及对应发票一张)。
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⑤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纳入集团公司级或招标人本企业级“三商”黑名单
投标人以自有(含融资租赁)和光租化学品船或油化船为基础,船舶需满足以下技术参数,且投入项目的船舶须大于3艘(含3艘),所有参与投标的船只须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并且同时须提供船舶以下对应的资质材料:
1、船龄不超过20年(含20年);提供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国际入籍的船舶不提供)、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证书包含对应的环氧丙烷Propylene Oxide适装证明)
2、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船只满足珠海中谷码头靠泊要求。载重吨≥3000吨;提供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 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簿(国际入籍的船舶不提供)、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证书包含对应的环氧丙烷Propylene Oxide适装证明)
3、符合CCS船级要求,且必须是1(Ι)型或2(Ⅱ)型船,并且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4、具备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运输资质,需提供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5、需提供船舶保障和赔偿保险保单(需提供含有详细保赔金额的保单)。
6、船舶至少经过CDI(不低于90分)、SIRE(按照化学品/Chemical要求卸货检查)等一家国际协会检查,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从检查日期起算一年内);且SIRE检查报告至少通过BP、SHELL、中石化、中海油等一家大型石油公司第三方检验认证,认证报告或证明文件须处于有效期之内,并且提供大型石油公司认证材料(首页及有效期页)。如投标当时正在进行CDI和SIRE检查,则需要提供在正式开展运输服务前通过认证的承诺。
7、船舶最近半年内在FSC/PSC检查中没有滞留,须提供近三次FSC/PSC检查报告。
8、投标人承诺:船舶运行期间满足业务对产品温度的要求(温度控制在25度以内,并提供控温措施)。提供承诺函和书面控温技术说明。
9、投标人需提供为本项目配备的自主运营化工品船舶列表(包括法定光租船舶)。船舶列表需列明项目为:船级社、船总长、型宽、满载吃水、载重吨、船舶制造日期、货舱材质、重点合作企业、大型石油公司认证情况等。
3.6 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须承诺在过往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违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在国家、省、市质量、环保、安监部门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及重大责任交通(安全环保)事故,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3.7 联合体要求:
R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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