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工程建设地点:广西潇贺走廊灌区工程位于广西贺州市境内,灌区范围涉及富川瑶族自治县、钟山县、平桂区、八步区等四个县(区)。
2.2工程规模:
广西潇贺走廊灌区为Ⅱ等工程,属大型灌区。潇贺走廊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为106.4万亩,其中新增灌溉面积35.3万亩,恢复灌溉面积10.1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4.2万亩,保灌面积46.8万亩。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输水工程、提水工程、现有灌片骨干续建配套工程、排水工程和非骨干工程(骨干与田间工程连通部分)、田间工程等,其中田间工程投资另计。工程拟新建骨干泵站13座,其中水源泵站6座,调节泵站2座,加压泵站5座,总装机容量31.88MW;新建干管及分干管13条,长90.9km,新建支管及分支管44条,长155.5km,隧洞2条,长6.7km,末端高位水池58座;现有水源输水系统工程——可以直接利用的干、支渠(管)长度为375.5km,续建及改扩建干、支渠(管)长度为337.4km,本次续建配套工程不含已实施或已批复未实施续建配套工程;排水工程——改造、新增排洪渠20.9km。
2.3服务期限:约500日历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取得本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专题批复之日止),其中相关阶段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要求如下:
(1)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规划报告印发正式审查意见后120日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60日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并协助招标人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2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初步设计报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6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并协助招标人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3)专题(项):贺江水资源配置方案补充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文物古迹调查,1:2000征地地亩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受退水区污染防治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影响专题,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渠道跨(穿)河建筑物防洪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三道防线、安全监测及数字孪生专题,骨干工程输水线路穿越铁路方案设计及勘测设计,电力系统接入专题设计,初步设计至技施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含广电、通信、电力、交通、输变电等专项勘察设计),征地勘测定界报告,征地界线测量、永久界桩测设,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用地报批技术服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占用耕地“进出平衡”方案、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等服务)等专题(项)报告成果提交时间及修改完成时间应满足各阶段审批要求。
2.4招标范围:广西潇贺走廊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前期相关专题服务包含:①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测)设计;②工程(包括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③专题(项):贺江水资源配置方案补充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文物古迹调查,1:2000征地地亩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受退水区污染防治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影响专题,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渠道跨(穿)河建筑物防洪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三道防线、安全监测及数字孪生专题,骨干工程输水线路穿越铁路方案设计及勘测设计,电力系统接入专题设计,初步设计至技施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含广电、通信、电力、交通、输变电等专项勘察设计),征地勘测定界报告,征地界线测量、永久界桩测设,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用地报批技术服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占用耕地“进出平衡”方案、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等服务)。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①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所有成员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
(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