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921-ZGHY-G2025-0005 项目名称:响水县人民医院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78.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目录》为基准价,本次招标投标优惠率不得低于75%,否则视作无效标。 采购需求: 本项目采购用优惠率报价 1、服务要求: (1)外送标本需委托检验机构安排固定人员每周至少6天在医院收集,标本采集运送达到生物安全及冷链运输标准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 (2)检验外送标本每日需登记患者姓名、病区、床号、检验项目等,检验标本接受登记时最好网络条码化,避免标本登记差错; (3)外送标本检验报告单发放时间按各个项目的时限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4)检验标本及检验报告单需与检验科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并保留交接记录; (5)委托检验机构需无偿提供采购人对异常结果复查比对、部分检验项目质控等,外送委托机构能够与医院信息系统联网(如:院方LIS、HIS等相关业务系统对接等,接口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医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保证病人的资料的准确性和检验结果的及时性,并提供系统使用的必要培训与技术支持。 委托检验机构必须提供网络、电脑、打印机等可以在检验科查询打印患者检验结果。 (6)提供网上查询服务,以供随时查询进度和结果。 (7)提供电话查询服务,危急值专人电话跟进,确保患者检测信息与临床医生的畅通。 (8)按照检测项目报告时间要求提供检测结果,并能满足采购人急诊项目的优先检测。 (9)协助设计、制作各种类型健康宣传资料。 (10)提供科研方面的帮助,包括提供科研项目的实验平台(只适当收取试剂、耗材的成本费)。 2、标本收取及报告: (1)周一至周六每天上午12时前到医院收取标本; (2)特殊标本在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下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 (3)报告单可在网上查询,并可与医院LIS系统相连接,接口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3、运输冷链系统要求:所有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 4、标本安全管理:样本交接及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省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生物安全规定。 5、标本运输要求:运输车辆拥有运输标本专业设备如生物安全转运箱,并装有处置生物安全应急事件的应急箱及消毒用喷壶,可以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 6、标本转运制度:具有标本转运物流流程规章制度(包括标本运输紧急预案)及工作各环节操作说明书。 (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如果本项目同意联合体投标或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型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20%的价格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