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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2025年西藏分公司(含拉萨)、昌都分公司综合生产用房制氧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2025年西藏分公司(含拉萨)、昌都分公司综合生产用房制氧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项目编号):【XZXZ-2025-112】),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范围

1.1项目背景:西藏区公司(含拉萨)综合生产用房和昌都分公司综合用房的整体装修批复已下发,需要进行两个分公司供氧项目的采购。

1.2采购内容:本项目拟采购西藏分公司(含拉萨)、昌都分公司综合生产用房制氧设备(包含安装及调试),供氧系统由氧源部分、管网、配套设备及仪表、终端等组成;供氧系统的气源由供氧设备房获得,通过管网、配套设备及仪表等输送到终端,以供使用。拉萨采用1套60立方和1套30立方制氧设备配备2个10m³的储气罐作为氧源,昌都采用30立方制氧设备配备1个10m³的储气罐作为氧源,从而达到系统更加安全、可靠的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1.3采购预算金额:不含税金额:4,632,068.57元;含税金额:5,234,237.48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1.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中国铁塔技术规范要求。

1.5到货安装调试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含)内。

1.6供货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昌都市(具体地点以招标人订单所指定地点为准)。

1.7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初验合格之日起3年。

1.8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9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份额为100%。

1.10★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总价为4,632,068.57元,含税总价为5,234,237.48元,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资格条件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1.2发票要求: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有效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7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制氧机供货类),提供至少1份类似业绩案例的证明材料。普通(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的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与盖章页),若为框架合同的,还须提供框架下的采购订单。每份合同或订单下须至少提供一张对应结算发票扫描件(须同时提供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发票开具日期须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且在2022年7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的,不予认可。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无法识别的视为未提供。(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证明材料与用于详细评审项评分业绩证明材料不可复用,资格审查与详细评审项中上传同样业绩的,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存放于大附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须注明对应评审项,否则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

2.3资质要求:本项目标的物包含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依法进行分包,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承诺并应在开工前向招标人提供分包协议及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证书:

2.3.1安装服务商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2安装服务商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

2.3.3安装服务商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

②项目经理: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当投标人不分包安装服务时,投标人自身应满足上述“2.3.1、2.3.2、2.3.3”三项条款要求。且针对2.3.3条款要求补充如下: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外,还有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025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社保证明材料;

②项目经理:除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外,还应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2025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外,还应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2025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2.4不得存在情形: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2年7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2020年7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20年7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或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西藏自治区同类产品/全品类投标人黑名单且执行期未满的;

(11)在中国铁塔年度分级评价中本项目同产品类被评为【全国级/西藏自治区】“D级”的,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2)不同投标人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不存在以上条款情形的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其中第(6、7、8)条以开标现场实际查询结果为准。

2.5关联关系: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参与投标。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同时不得存在上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投标均无效)。

2.6产品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须提供有效承诺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2.7代理商: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仅接受制造商投标;制造商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声明,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声明函及相关产品授权函。

2.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有效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2.9转包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须提供有效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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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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