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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7年顶驱设备租赁服务

招 标 公 告

2026-2027年顶驱设备租赁服务   

招标编号:越创服务招字2025-040号

1.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2026-2027年顶驱设备租赁服务,招标人为重庆越创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招标人现有顶驱数量及规格无法满足钻井任务需要,2026-2027年在川渝地区采用租赁服务方式引入2台90型顶驱、14台70型顶驱、1台40/50型顶驱以满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使用,包括前期准备工作,设备安装、调试、拆卸、日常巡检、保养、故障处理、修理、配件更换、操作人员培训和驻井使用督导等均由投标人负责,依法合规开展。

2.2 服务地点:川渝及周边地区钻井作业现场(主要位于川渝地区)。

2.3  合同有效期:

2.3.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实际履约金额达到合同预估金额止,先到为准。

2.3.2 合同有效期内已安装投用的顶驱,租赁服务期延长至该井完工后顶驱拆除为止。

2.4 计费方式:

2.4.1顶驱租赁服务:分为顶驱钻井作业和顶驱试油(修井)作业两种作业状态计费。

(1)钻井作业:指自钻井作业单井顶驱安装调试、培训完,双方验收合格起,至该井钻井施工完工后顶驱开始拆卸止或进入试油止,在此期间顶驱实际使用天数的80%按钻井作业日费计费、实际使用天数的20%按钻井待令日费计费,即:

顶驱钻井作业费=顶驱实际使用天数*80%*钻井作业日费单价+顶驱实际使用天数*20%*钻井待令日费单价。

(2)试油(修井)作业:指自试油(修井)作业单井顶驱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双方验收合格或原钻机进入试油阶段起,至该井试油(修井)施工完工后顶驱开始拆卸止,在此期间顶驱实际使用天数的50%按钻井作业日费计费、实际使用天数的50%按钻井待令日费计费,即:

顶驱试油(修井)作业费=顶驱实际使用天数*50%*钻井作业日费单价+顶驱实际使用天数*50%*(钻井待令日费单价*0.3)。

2.4.2 人员驻井值守服务:

(1)顶驱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后,投标人须安排服务人员驻井值守,时间段为该井钻井进入二开钻进后2天,此时间段驻井值守人员不另行付费。

(2)除上述时间段以外,投标人应招标人要求提供服务人员驻井的,自服务人员到达钻井现场之日起至离开现场之日止,在此期间进行单独计费,即:人员驻井值守服务费=人员*驻井值守天数*驻井值守单价。

2.4.3 顶驱运输:

投标人负责顶驱设备首次出厂并运达使用现场的运迁费和顶驱使用期间回厂检修设备往返运输费,招标人负责顶驱设备井间转运和退租送达出租方指定位置(仅限川渝地区)的运输工作及费用。

因承租方原因进行顶驱倒换所产生的运输及吊装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2.5 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3个标包

标包1:2台90型顶驱(750ton),预估金额470.62 万元(不含税),含税金额531.80 万元(含13%增值税);

标包2:14台70型顶驱(500ton),预估金额2792.84 万元(不含税),含税金额3155.91 万元(含13%增值税);

标包3:1台40/50型顶驱(250ton),预估金额172.75 万元(不含税),含税金额195.21 万元(含13%增值税)。

允许同一投标人投标多个标包,允许同一投标人中选多个标包,即允许兼投兼中。

2.6本次招标租赁顶驱数量为预估,招标人不承诺最低租赁台数及工作量,具体租赁数量及工作量以招标人生产实际需要为准,投标人承担租赁数量及工作量不确定风险。

2.7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不足1年的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表。

3.3 信誉要求:

3.3.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3.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3.3 承诺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

3.3.4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须承诺近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未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中止或取消交易资格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影响项目履行的行政处罚、因违法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及在企业信用系统中显示有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

3.4 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具有与招标人同类工况企业有顶驱租赁业绩,须提供合同、发票彩色扫描件。(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发票、发票验真材料)。

3.5 投标设备要求:

3.5.1投标人所投顶驱设备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内顶驱设备一级制造商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状态为正常(制造商参与投标的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和检验报告、非制造商参与投标的除提供前述资料外,还须提供顶驱购置合同及发票、发票验真材料,非自有资产顶驱投标将被拒绝)。

3.5.2 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顶驱设备台数及出厂时间须满足以下条件:

(1) 90型顶驱不少于1台(标包1),70型顶驱不少于5台(标包2)、40/50型顶驱不少于1台(标包3)。

(2)投标顶驱设备出厂年限不超过6年。

3.5.3投标人提供所投顶驱设备保险保单或书面承诺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的顶驱设备购买保险,书面承诺顶驱保险期限完全覆盖合同有效期,完全承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因素导致的设备损失。

3.5.4 投标人在同一标包内中标的全部设备,需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7日内全部提供。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承诺。(“全部提供”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所投标包书面承诺的能够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7日内提供的所有顶驱设备台数。)

3.6 服务人员要求:

3.6.1 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现场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投标顶驱台数+2(例:投标5台顶驱,则现场服务人员数量不少7人),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年。

3.6.2 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同时持有证件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高处作业),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HSE培训合格证(此两项证件为招标人管理内部证件,若无此证件,投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后上井现场服务前,在招标人认可的机构取得该证件)。

3.6.3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为参与本项目的全部服务人员购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50万元/人。

3.6.4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中标后实际参与服务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保持一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且更换后的服务人员持证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7 投标人在川渝地区有保障服务点(提供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或书面承诺中标后30天内设立,顶驱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书面承诺)。

注:投标人对由其自行承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承诺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若核实为虚假承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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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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