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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净化厂甲基二乙醇胺采购

宣汉净化厂甲基二乙醇胺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XN206-WZ0562-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宣汉净化厂甲基二乙醇胺采购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招标人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作业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宣汉净化厂甲基二乙醇胺采购。

2.2 招标范围及数量:甲基二乙醇胺物资采购

序号

物资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吨)

备注

1

甲基二乙醇胺

优级品 纯度≥99.4%,其中水含量≤0.3%

250

技术标准Q/SY XN 0169-2017

 

2.3标段(标包)划分:本次招标共一个标段。

2.4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335万元(含13%增值税),超过总价控制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2.5交货地点: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宣汉净化厂。    

2.6交货期:接到订货通知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将物资一次性交付到指定地点。承诺交货时间超过此交货时间,投标将被否决

2.7交货方式:卸车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可提供协助。

2.8包装要求:按照Q/SY XN 0169-2017标准包装,吨桶盛装,根据标的物特性,应满足搬运、装卸、运输的包装要求。

2.9质保要求: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投入使用后12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若因质量问题造成物资需更换的则以更换完成时间为准,质保期相应顺延。

2.10验收标准:按照Q/SY XN 0169-2017技术标准3.2质量指标优级品以及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技术要求的甲基二乙醇胺的含量(气相色谱法)进行验收,不满足验收标准的产品将被拒收。

2.11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是制造商。

*4、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销售业绩,累计数量应大于等于200吨,提供业绩的销售合同(或基于框架协议的订单)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若为框架协议需提供框架合同、订单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有效业绩范围: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有效业绩范围为制造商及其授权的代理商的业绩(注:须提供授权证明文件);

*5、投标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技术标准Q/SYXN0169-2017中优级品以及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技术要求 ,并书面承诺在供货前提供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

*6、财务要求

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页、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页、会计师事务所盖章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页等组成审计报告的所有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

*7、信誉要求

7.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7.2 投标人2022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若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分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7.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7.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以上7.1-7.2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8.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7.5、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7.6、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如果技术规格书中投标人资质、业绩、应提供的证书等有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则以“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满足任一“*”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如果投标人不满足任一“*”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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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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