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经开区智慧版技防城2期工程 已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淮管(发改)审发〔2025〕46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经开区智慧版技防城2期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1.2 建设规模:建设B级数据中心模块化机房,对存储进行扩容;增加安全防范和道路监控设备设施,对重点路段进行感知补盲等(具体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规模和建设内容为准);
2.1.3 合同估算价:约 95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26年5月29日;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B级数据中心模块化机房,对存储进行扩容;增加安全防范和道路监控设备设施,对重点路段进行感知补盲等(详见招标人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招标人保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的权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如拟派遣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在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彩色)电子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B证(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④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视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在建工程 ”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5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5.1 近 2 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2 年为准)内,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 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5.2 近 1 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1 年为准)内,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5.3 投标人近 3 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3 个月为准)内,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工程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8 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员工。证明身份须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
3.9 投标人近两年没有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江苏”、“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行政处罚公示”查询。)
3.10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评标时评委将进入“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 ”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1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注: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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