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524]DTY[GK]2025002
项目名称:安溪县蓬莱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二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2,388,376.00元
采购包1(安溪县蓬莱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二期)):
采购包预算金额:12,388,376.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2,044,165.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1-1 | A02360200-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安溪县蓬莱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二期) | 1(项) | 否 | 详见招标文件、《设备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 | 12,388,376.00 | 工业 |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预留30%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需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金额不得少于30%;为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均为中小企业),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一)要求:1、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见“采购标的一览表”。2、投标人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注意: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须为货物类的声明函。(二)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