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灯塔市公安局采购块煤约285吨,所需单位西大窑派出所、西马峰派出所、柳河子派出所、大河南警务工作站。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发生为准,总价不得超过39.9万元。
★二、交货时间:供暖期内按采购人需求提供。
★三、交货地点:灯塔市公安局所需单位(西大窑派出所、西马峰派出所、柳河子派出所、大河南警务工作站)。
★四、付款方式:货到指定地点且验收合格后,最终以财政拨款为准,根据实际供货数量按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五、投标人报价包括装卸、包装、运输、打垛、保险、税费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或调整块煤的价格,价格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六、验收标准: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验收程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验收。
★验收方式:
(1)由采购人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严格检斤、检质,每少一吨处以五吨中标价罚款。由验收小组随意抽样到市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及检测过程严格保密,严防造假。
(2)供方将煤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以需方检斤数量为准。
(3)采用一批次一报单的形式进行产品检验。供方供货完毕后,供方、需方一同在甲方指定煤场取煤进行检验,质检报告由需方存档备案。
(4)所发生的所有检验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如发现达不到质量标准,需方有权拒收、退货或不付货款,供方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的煤无条件运走,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七、需求内容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预估) |
| 1 |
大同块煤 |
低位发热量(大卡/千克):≥ 6000全水分:≤8%灰分:≤14%挥发分:≥ 30%全硫:≤1.0% 粒度:≥2cm块煤质量须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 |
吨 |
285 |
★八、安全要求:
1.块煤中若含有爆炸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供方负责。运煤车在出入派出所内行车,要确保人身安全,如若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供方负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2.供方所提供的块煤若达不到需方提出的质量标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刻将该煤运出派出所,并且更换符合合同标准的煤及数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供方负责。
3.供方如出现供货延迟、块煤质量掺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等问题时,需方将有权退货,终止合同,由供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4.供方不能按期供煤到场,因误期供货影响取暖或因此给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如暖气冻裂等)或因质量问题使供暖设备损坏等问题,供方赔偿需方经济损失。5.如因煤质而出现环保污染问题,所发生的污染罚款由供方全额承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