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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5-2026年大连市管道光缆迁改项目招标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5-2026年大连市管道光缆迁改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5-2026年大连市管道光缆迁改项目】(招标编号:【GPDI-SF-2025-03862】),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大连地铁4号线沿线通信管道新建和光缆敷设的施工服务,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本项目的采购规模预估为1392万元,施工包括完成相关管道新建和光缆敷设,包括各类新建管道7.06公里,敷设各类型光缆369.58公里;标的物类型:施工类。

1.2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0日完成管道新建和光缆敷设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

1.3 本项目预估金额为:不含税:13921128.00元,含税:15174029.52元。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实施地点:辽宁省大连市。

1.6 本项目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采购1家单位,份额100%。

1.7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折扣限价为89%。报价以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为基础。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则该投标将被否决。

1.8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三(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6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按国家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在2020年11月30日之后),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

②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取。

2.8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①具有有效的通信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证)1人;

②具有有效的通信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1人,且该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③具有有效的通信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1人;

备注:1)以上人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本企业2025年4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需体现参保人姓名并加盖社保单位印章)以及相应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取;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复用,若复用,复用人员均不予计取;3)提供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规定)。4)投标人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未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未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备注:须提供承诺书)。

2.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投标人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

(17)投标人被列入同类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8)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投标人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投标)。

2.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3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2.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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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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