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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物探新疆物探分公司2025-2026年度皮卡车租赁服务框架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BGP25S-BID09-081

1. 招标条件

本服务招标项目已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新疆物探分公司承担的地震勘探项目,施工地表为城镇、戈壁、山地、农田、沙漠、浮土等。公司自有设备资源无法满足野外勘探生产需求时,需租赁皮卡车补充。本次招标分别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并与中标人签订年度服务框架合同。

本次招标租赁的皮卡车在地震采集项目的使用,服务商驾驶人员作息及设备使用时间,遵从于野外作业特点,满足地震队作业生产计划。因勘探野外作业的特殊性,本次招标涉及设备的使用时间可能在节假日或者该行业的社会需求旺季,招标价格确定后不调整。预计总金额300万元(不含税),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招标,中标人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据实结算,招标人不承诺最低工作量。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不划分标包。皮卡车租赁服务,双排四驱柴油,用于地震勘探项目测量、钻井、采集等工序运送人员、设备物资,框架入围不超过3家单位。

(1)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项目施工地。

(2)服务内容:地震勘探采集项目人员和设备运输工作。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4)付款方式:勘探项目租赁服务届满,双方签署租赁服务确认单,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60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该项目设备租赁费。

(5)计价方式:以实际履行且符合要求的租赁及包车服务数量(台.人.天),及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计算。

(6)报价方式:百分比报价(按照招标控制价报下浮率)。湿租报价包含:驾驶员工资、社保、保险及其他相关人工费用,车辆的折旧、维修、配件材料、各类保险、运输、各类税费及管理费等费用。

(7)中标执行价格方案:执行中标人各自投标报价。

(8)最高限价:限价不含增值税(单位:元/辆·人·天)。

标段

设备类型

投标最高限价

标段

四驱皮卡车

391

 

 

(9)适用范围:本招标结果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分公司)在新疆北疆、东疆探区(或非区域一体化探区)的车辆服务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

3.1、资质要求: 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租赁业务行政许可,客运车辆需具有营运资质。

3.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人不能转包和分包。

3.3、设备要求:

(1)提供的自建、购置或租赁的皮卡车辆至少20台,其中自有车辆(购置或自建)至少 5 台。

(2)自建车辆生产商提供自建证明,购置车辆提供对应购置发票扫描件,租赁车辆提供完整的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期包含本框架服务期限)。

(3)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必须在使用年限及检验有效期内(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以上证件均需要提供扫描件,相关证件内容与车辆明细表中车辆相符。模糊不清不予认定,原件备查。

(4)提供的车辆状况良好,使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使用年限及检验有效期内。提供服务的车辆清单,内容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购置日期以及对应的机动车行驶证等。

3.4、人员要求:车辆驾驶及设备操作人员资格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人员年龄18-55周岁且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车辆的生理缺陷和慢性疾病,体检合格。

(2)驾驶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龄3年以上,以驾驶证资格证扫描件为准。

3.5、业绩要求:(1)投标人需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期间车辆租赁服务相关业绩。(2)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对应相应合同及结算发票扫描件。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标的物页、合同明细、签章页。(3)模糊不清或不是车租赁服务业绩的不予认定,原件备查。

3.6、财务要求:(1)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资不抵债状态。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页(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2)若投标人新成立不足1年,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当年财务报表,主要内容页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

3.7、信誉要求:(1) 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 投标人未受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淘汰、投诉或列为黑名单的。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未被暂停投标(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投标人未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或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5)投标人不存在以往合作中履约记录不良或根本性违约,未与招标人或其所属单位发生诉讼仲裁纠纷的。(6)投标人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7)投标人未发生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8)投标人未被媒体或网络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的。(9)投标人未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及金额占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 。

3.8、其他要求:(1)潜在投标人涉及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严重违约、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履约风险,状态仍未消除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书面承诺。(2)潜在投标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基层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书面承诺。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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