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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食堂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食堂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德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09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6-00115
项目名称: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食堂服务招标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282930
最高限价(元):26
采购需求: 查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校址:铁西区虹桥路36号,此校区为初一、初二年级,教师126人、临时工4人、学生1200人(人数为预计人数,具体以实际为准)。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业务精湛、有运营管理经验的餐饮公司为我校师生提供教职工每日早午两餐、学生每日午餐的餐饮服务。中标单位在学校的监督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标单位应以良好的餐饮服务为全校师生提供后勤保障,以科学、营养、健康的配餐满足广大师生的餐饮需求。

二、人员管理

1.中标单位需根据食堂运营需要配置从业人员,负责人员招聘、录用、培训、管理等,并承担聘用人员的薪酬、社保、福利等相关费用,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务、劳动、聘用等任何关系。

2.中标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遵守学校出入校门、车辆管制、防疫、人员及车辆登记等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其监管。

3.学校有权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操作、卫生、服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在整改期限内积极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学校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甚至终止合同。

三、现场管理

1.学校提供现有的食堂场地,正常运营所需的设备设施(如:厨房设备、厨具、餐桌椅等)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并对合理的损耗或已到报废期限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补充、更换,中标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维修。中标单位为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自行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归属中标单位。服务期内如需对水、电、烟道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需报请学校及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日常所需的餐具、器具、一次性用品、卫生用品、防疫物资等由中标单位负责。

3.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料、物料、工具、器具及个人物品等摆放整齐,室内外干净整洁,烟机按相关规定定期清洗。

4.中标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证照公示、留存各项记录、并做好省、市、区教育局、市场局等有关部门的例行检查。构建打造4D厨房,留存、填报上级相关部门的数据、材料,配合学校做好创城等方面工作。

5.中标单位负责承担食堂经营所需水、电、燃气费用,并单独设立水、电计量表。

6.中标单位承担周末和假期期间的社会考试考场餐饮服务。

7.中标单位承担832扶贫采购任务,采购份额以区财政局当年下发为准,中标单位应按时足额完成采购任务。

8.中标单位承担残食清运和化粪池清淤等工作及费用。

9.服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等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单位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除外。

10.中标公司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培训,并留存好资料。

四、服务保障

★(1)、供应商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学生配餐的条件,须具有满足本项目需求配套的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职能。供应商需提供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制作场地证明材料(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场地照片等)、餐食制作人员配备清单及配送团队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餐食制作设备清单及照片、配送设备清单、配送车辆及备用车辆清单(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如为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本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材料不全按符合性条件不满足处理。

★(2)、提供配送时效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内容必须包括:对配送过程中使用保温或加热的设施或容器,使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h。本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未提供承诺书或承诺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符按符合性条件不满足处理。

★(3)、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落实各级校园餐文件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内容:一是承诺配合学校做好“控油、控盐、控糖”,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二是提交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知识、学生营养健康等内容。保证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

五、供餐模式及供餐标准

1.食堂设施设备满足现场加工制作,不得出现预制菜,全校师生统一到食堂就餐。如有特殊需求,食堂负责送餐到班级分餐或以盒饭的形式分餐。

2.学生餐:窗口分餐取餐模式,智慧食堂订餐供学生自主选择。中标单位应以学生满意为原则轮换餐品,保证科学营养配餐、满足师生口味。

3.师生有回民的需有单独的回餐。

4.供餐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就餐时间学校提前与中标单位沟通。

教师餐:早餐:06:30-07:30  午餐:11:00-12:30

学生餐:午餐:11:35-12:30

★六、餐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教职工餐费

14元/人/天(财政投入11元、教师自缴3元),

(二)学生餐费标准

12元-15元/人/餐,如遇学生及家长需要调整餐食标准时,家委会、学校和中标人协商决定。

(三)付款方式及条件

(1)教职工就餐应当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教师餐由学校按财政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全额支付给中标单位;

(2)学生餐费及教师个人缴纳部分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采取日清月结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按学生用餐实际发生额支付上个月学生餐费,如遇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支付。

(四)退费方式

学生病事假等原因需要退餐的由中标单位逐日进行统计,月底统计出每名学生用餐明细以便对账收费。

★七、服务期限

三年(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的合同续签工作在假期完成。

八、安全管控

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货体系,保证食材原料的新鲜、卫生,建立健全进货台账。

2.中标单位要保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要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及经济赔偿。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人应在三日内无条件退场。

3.中标单位负责运营场所的液化气、水、电、门锁等安全。

4.中标单位应做好上级监管部门规定的留样、消杀、储存等关键性工作和记录。中标人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5.中标单位应为全体师生购买食品安全险。

6.中标人采购的食材应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者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并留存发票及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

7.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留存发票及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

8.采购畜禽肉类的,查验并留存与之相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要查验并留存与之相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9.中标人应建立食材的电子档案,便于快速调取、精准溯源。

★10.供应商需配备至少一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一名食品安全总监,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任命书,否则投标无效。

九、责任状

1.服务期间中标单位负责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与学校无任何劳务、劳动、聘用关系,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由中标单位负责,如有用水、用电、使用燃气、使用加工设备等引发的生产事故,对从业人员造成的意外伤亡等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中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

(1)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5%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9)未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的。                    

3.其他:根据《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沈财采〔2025〕11号)要求,完成各阶段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验收标准: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和本次采购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的合同续签工作在假期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管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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