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石化公司2026年度粉煤灰、炉渣及废石膏装卸处置服务框架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SY24-FW0388-01
本招标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建设资金为锦州石化分公司管理费,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资金来源:锦州石化分公司管理费。
2.2投资审批:锦州石化公司。
2.3招标范围:装卸外运及无害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利用、填埋处置、矿坑回填等)2026年度锦州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原油商储车间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每日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及废石膏,全年燃煤量约68万吨,合计产生量约25万吨。(其中粉煤灰产生量约13万吨,炉渣产生量约9万吨,废石膏产生量约3万吨)。
锦州石化公用工程部地址:锦州市古塔区敬业西里60号。
锦州石化公司原油商储车间地址:锦州市经济开发区长白山路西段。
2. 标段(标包)划分:1个标段。
2.4服务内容:装卸外运及无害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利用、填埋处置、矿坑回填等)2026年度锦州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原油商储车间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每日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及废石膏,全年燃煤量约68万吨,合计产生量约25万吨。(其中粉煤灰产生量约13万吨,炉渣产生量约9万吨,废石膏产生量约3万吨)。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2.6服务地点:锦州石化公司。
2.7计价方式:固定单价。
2.8 最高投标限价:
2.8.1粉煤灰处置最高限价:90元/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利用、填埋处置、矿坑回填等,含装卸、运输、贮存、税率费用);
2.8.2炉渣处置最高限价:20元/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利用、填埋处置、矿坑回填等,含装卸、运输、贮存、税率费用);
2.8.3废石膏处置最高限价:50元/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利用、填埋处置、矿坑回填等,含装卸、运输、贮存、税率费用)。
2.9 质量标准:依法合规外运及无害化处置粉煤灰、炉渣及废石膏。
2.10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三十六号主席令)
1.3《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1.4《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9月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1.6 《辽宁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2.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的,需满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2﹞42号)中附件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下游单位的核实指引”要求。
3. 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填埋能力的,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4.具备露天矿坑回填处置能力的,需满足《辽宁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管理要求。
2.11项目估算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含税)。
2.12现场踏勘:锦州石化公司将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可对锦州石化公司公用工程部煤电厂、商储车间粉煤灰、炉渣、石废膏产生情况、品质、装车流程、设备运行等情况有明确掌握,以便中标后满足企业从放灰、放渣、废石膏倒运、卫生清理到运输全过程管理要求以及贮灰场管理、喷水抑尘等要求。
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时00分。
地点: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二号锦州石化公司南门。
探勘其余要求详见探勘须知。
3.1.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资格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3. 处置资质要求:具有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
3.3.1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的,综合利用能力≥25万吨/年,需提供:
(1)提供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
(2)提供贮存或处置设施合同期内有效使用权限的协议等证明文件。
3.3.2 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填埋能力的,需提供:
(1)提供填埋余量≥25万吨的证明。(贮存处置规模及外运能力承诺书)
(2)提供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
(3)提供合同期内有效使用权限的协议等证明文件。
3.3.3具备露天矿坑回填处置能力的,回填能力≥25万吨/年,需提供:
(1)提供矿山露天矿坑回填文件批复;
(2)提供能够办理招标人处置粉煤灰、炉渣、废石膏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承诺;
3.3.4具备以上一至三种处置方式,处置能力≥25万吨/年,如投标人不是终端处置人,还需提供与下游终端处置人之间的有效协议。(提供资料同上)
3.4.运输资质要求:
3.4.1有自主运输能力的,需提供车辆执照。(提供原件扫描件)
3.4.2无自主运输能力的,需提供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运输单位资质及车辆执照。(需提供原件扫描件)
3.5.运输能力要求:
处置企业需具备:(提供贮存处置规模及外运能力承诺书)
(1)粉煤灰:400吨/天运输能力;
(2)炉渣:200吨/天运输能力;
(3)3废石膏:60吨/天运输能力;
根据生产实际运行情况,现场需配备一辆翻斗车进行倒运工作。如遇雨雪天气封路,运输受阻,或受政府重污染天气影响时启动应急预案,不能因堵库影响生产。
3.6.贮存能力要求:(提供贮存处置规模及外运能力承诺书,提供合同期内有效使用权限的贮存场地贮存能力相关证明)
处置企业需具备:
(1)粉煤灰:2万吨以上的贮存能力;
(2)炉渣:1万吨以上的贮存能力;
(3)废石膏:3000吨以上的贮存能力;
3.7.处置能力要求:
处置企业需具备:(提供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
(1)粉煤灰:13万吨/年、350吨/天以上的处置能力;
(2)炉渣:9万吨/年、150吨/天以上的处置能力;
(3)废石膏:3万吨/年、60吨/天以上的处置能力。
3.8.应急预案要求:具有针对粉煤灰、炉渣及废石膏装卸及运输过程有效的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如扬尘、泄漏、火灾)、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至少2人以上)、应急准备(防护装备、应急物资)、装卸/运输突发情况处置(泄漏封堵、扬尘控制)、应急响应流程、人员急救、现场清理及环保处置、应急演练与培训等核心内容,确保快速处置突发情况,减少环境及安全影响。(提供书面应急预案)
3.9.主要负责人要求:设有专职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开标截止日前90日内任意一次社保证明)
3.10.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未被列入*“三商”黑名单。以上内容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查询相关网站为准。
3.11投标人须提供《保密承诺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贮存处置规模及外运能力承诺书》。(见附件模板)
3.12投标人财务要求:没有资不抵债(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为证,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2月10日22时至2025年12月16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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