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老旧街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老旧街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老旧街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老旧街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绵涪发改固〔2025〕1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阳市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绵阳市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绵涪发改固〔2025〕1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老旧街区改造项目。
2.2 工程地点:涪城区城区。
2.3 建设规模:项目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建设性质为改建,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广场铺装改造7517㎡,人行道铺装改造10732㎡,停车场铺装改造3773㎡,绿化改造1600.112 ㎡,建筑外墙改造5060.1㎡,外墙清洗7664.1㎡,商铺店招改造1788.39㎡,空调机位规整76台,高压冲洗雨污管网,光固化修复管道,机械清掏检查井,检查井井盖井座更换与井圈加固,室外通信管线规整,室外照明改造,充电停车位改造,公共卫生间改造,临江市场原钢结构棚维护改造,围墙改造,垃圾站维护改造,室外消火栓改造,设置微型消防站等。
2.3计划工期:总工期3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全过程服务;施工总承包(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及评审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涉及的竣工交付的项目)直至整体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作。
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配合节点验收、竣工验收、审核施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为完成本工程建设的所有设计工作);
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相关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图纸(含变更)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资料归档并移交、后续配合工作等内容。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1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3)施工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由设计负责人兼任 由施工负责人兼任,/(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专业)一级注册(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2)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保证金和本次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能超过 4 家。联合体牵头人的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具有拘束力,联合体成员无权向招标人单独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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