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金财采备字[2025]01854号
项目名称: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购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190,975.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购置):
合同包预算金额:3,190,975.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质谱仪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1,999,605.00 | 1,750,000.00 |
| 1-2 | 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 | 超级微波消解仪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991,900.00 | 750,000.00 |
| 1-3 | 容器清洗机械 | 全自动酸蒸清洗机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199,470.00 | 198,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营业执照: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2)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近两个月内的资信证明(以出报告日期为准);(4)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免税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注:本条第2-5项实行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招标(采购)人有权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招标(采购)人将报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若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了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但未提供承诺函的不视为无效投标(响应)。(6)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购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无
注:1.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不须现场进行递交,投标人(供应商)须在投标(采购)文件中添加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中标公示期内行业监管部门对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资质原件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资质后审,审查通过后确定为正式有效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认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说明:同时出现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两个及以上情况时,价格扣除只按一种类型扣除计算,不累计。本项目行业划分: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