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超高压公司2025年第五批物资公开询比采购项目(2025-WZ-5-S-XB)(二次采购)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G0100062002166346)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南网超高压公司2025年第五批物资公开询比采购项目(2025-WZ-5-S-XB)(二次采购),采购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2.1项目概述:本次采购一次设备配件、路由器,需求单位为昆明局、广州局、柳州局、南宁监控中心。
2.2采购范围:本次采购一次设备配件、路由器,需求单位为昆明局、广州局、柳州局、南宁监控中心,标的物描述如下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包名称 |
需求单位(部门) |
标的物描述 |
是否需要网络安全预判 |
是否需要网络安全审查 |
1 |
一次设备配件 |
一次设备配件1 |
昆明局 |
昆明局2025年变电一次专业备品备件补仓采购项目采购1批一次设备配件,包含变压器蝶阀、温度控制器、开关柜带电显示装置灯泡、地刀闭锁连锁装置等; 2025年柳州局变电管理所生产材料费采购项目采购30个呼吸器。 |
否 |
否 |
广州局 |
||||||
柳州局 |
||||||
2 |
路由器 |
路由器1 |
南宁监控中心 |
南宁监控中心自动化专业备品购置项目采购1台调度数据网中端路由器。 |
是 |
是 |
注:对于涉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标的,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预判为需要向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产品或服务,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有义务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所需申报材料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并不得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确定中标人,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取消中标资格。凡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视作承诺上述事项,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产品和服务因没有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因未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义务(包括不配合审查、故意隐瞒、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而造成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招标人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如中标人的产品配件不满足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须免费完成相关配件的替换,并按照国家部委要求完成安全可靠测评工作及提供测评报告;如果未经过可靠测评或不能提供替代产品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被终止合同供应商的剩余份额,按招标文件约定分配给同一标的其他标包的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2.3项目实施地点:广东、广西、云南
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5采购分类:专项
2.6项目类别:货物
2.7标的清单:
序号 |
标的 |
需求单位(部门) |
最大中标数量 |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文件收取费用(元) |
响应保证金(元) |
1 |
一次设备配件 |
昆明局 |
/ |
1 |
一次设备配件1 |
/ |
不收取 |
不收取 |
广州局 |
||||||||
柳州局 |
||||||||
2 |
路由器 |
南宁监控中心 |
/ |
1 |
路由器1 |
/ |
不收取 |
不收取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必须按照南方电网公司要求,在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www.bidding.csg.cn)上完成供应商登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
3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5 |
其他不得存在的情形:南方电网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且未解除的。 |
3.2专用资格要求
专用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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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关联标的 |
1 |
①投标人具有同类产品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为代理商,制造商的业绩也可以); ②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函。每个制造商同一标包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
路由器 |
2 |
投标人具有油温表、继电器及接触器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一次设备配件 |
备注:1.当“专用资格要求”和“通用资格要求”出现矛盾时,以“专用资格要求”的规定为准。
2.投标人业绩、生产设备等应按法人主体认定,投标人与其子公司、母公司或其他兄弟单位之间不得共享业绩或生产设备,投标人的“贴牌”业绩为无效业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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