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904-JSYF-G2025-0030 项目名称:大丰区村卫生室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8.6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88.6万元(便携式心电检查设备12000元/台、数字式心电检查设备18000元/台),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 共计232台(便携式心电检查设备215台、数字式心电检查设备17台)心电检查设备采购以及相关其他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完成所需设备的采购、供应、运输、安装、调试等相关伴随服务,并通过采购人的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若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若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须一并提供),投标时需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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