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竞价方式采购商品混凝土,本次采购的使用人是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项目,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款用于本次竞价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蓟运河(宁河区段)提标改造总治理长度20.76km,其中左堤曹庄大桥~芦台大桥,长度1.322km;左堤芦台城区段,长度1.771km;左堤芦台建国段,长度0.849km;右堤岳道口~党庄段,长度12.430km;右堤芦台城区(曹庄大桥~小薄桥),长度5.345km。主要建设内容为堤防加高加固、沿线16座穿堤建筑物的治理及新建堤防防汛路、背水侧上堤坡道。
2、采购范围:蓟运河项目商品混凝土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包件1:岳道口-党庄9+000-12+436、曹庄大桥-芦台大桥段挡墙、大杨闸穿堤U型槽、东方红泵站、吊车租赁站挡墙等区域,具体位置详见下文截图。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W6F150 |
m³ |
6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30W6F150 |
m³ |
10925 |
|
3 |
商品混凝土 |
C40W6F150 |
m³ |
21 |
包件2:芦台建国段、芦台西扬地上排闸、吾悦穿堤闸,具体位置详见下文截图。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W6F150 |
m³ |
494 |
|
2 |
商品混凝土 |
C30W6F150 |
m³ |
6921 |
|
3 |
商品混凝土 |
C40W6F150 |
m³ |
39 |
说明:
1、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竞价采购数量不一致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税费、合理利润、保险费、运输费、过江过路过桥费、试验检测费、装卸费;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
2、交货时间:
包件1:合同签订后以买方施工进度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包件2:合同签订后以买方施工进度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3、交货地点:天津市宁河区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包件1:岳道口-党庄9+000-12+436、曹庄大桥-芦台大桥段挡墙、大杨闸穿堤U型槽、东方红泵站、吊车租赁站挡墙;
位置截图:
包件2:芦台建国段、芦台西扬地上排闸、吾悦穿堤闸;
位置截图:
4、付款方式:
(1)按月结算,货款每月对账结算一次。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混凝土送货单》,以检验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数量为结算数量,凭《收货凭证》和《材料对账单》到买方办理《材料结算单》,双方对账无误对材料结算单》进行有效确认。
(2)付款方式:买方收到 100 %的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后支付本期结算金额 90 %的货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 %。剩余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对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 24个月期满后质保金由买方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买方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农行保理e融、建行e信通或电建融信等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票据支付限期根据买方财务情况进行调整,如产生贴息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5、质量要求:
5.1、质量技术要求:
5.1.1、满足《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标准要求;
5.1.2、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XG2-201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的要求。
5.1.3、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5.1.4、强度试验结果评定以《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为准;
5.1.5、混凝土泵送满足《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要求;
5.2、原材料要求:
5.2.1、水泥:水泥应采用泌水少、水化热低的硅酸盐类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为42.5 MPa,不得低于32.5MPa。
5.2.2、细骨料:细骨料应采用中粗砂,其含泥量≤2.0%,细度模数为2.6~3.2;泥块含量≤0.5%,氯离子含量≤0.02%,SO3含量≤0.5%;货源的碱骨料反应试验合格;不得使用海砂。
5.2.3、粗骨料:采用的粗骨料级配必须良好,应为连续级配,最大粒径不宜超过40mm,不得使用单粒级石子;含泥量≤0.5%,泥块含量≤0.2%,压碎指标不大于10%,针片状颗粒含量≤5%,SO3含量≤0.5%;货源的碱骨料反应试验合格。
5.2.4、矿物掺料:优先使用优质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矿物掺料中应不含放射性物质、可溶性(包括可升华而释放的)有毒物质或对混凝土性质有害的物质,并应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掺料应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5、外加剂:外加剂应采用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重量的0.02%;高效减水剂的减水率不低于18%,且硫酸钠含量不大于减水剂干重的15%;外加剂的收缩率比不应大于100%;在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密实剂用量。
5.2.6、拌和用水:一般应采用生活用水,如使用地下水,应按规定的项目(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离子含量和SO3含量等)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后方能使用;氯离子含量≤200mg/L;不得使用海水拌制混凝土。
5.3、配合比要求:
5.3.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 MPa;
5.3.2、防水混凝土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MPa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 kg/m³,掺有活性掺和料时,不得少于280 kg/m³,水胶比不得大于0.45;
5.3.3、抗压强度试验时,除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外,其强度值不得超过设计强度值的60%。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对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6.2、卖方不得随意改变、更换响应文件中承诺拟用于本标的的原材料(水泥、沙子、石子及添加剂)的品牌、厂商。如需更换,须经买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私自更换,造成混凝土出现色差及其他质量问题,卖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6.3、卖方需无条件接受买方对生产、供应过程的质量监控,买方质量监控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质量责任。
6.4、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卖方免收各种检查费用、维修费及材料费。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5、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6.6、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7、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2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明示的营业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资格,且具有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2、供应商至所投包件施工位置距离不超过30km,需提供混凝土拌合站至包件地点的高德或百度地图运距截图。
3、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具有类似的相关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2-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合同金额均在150万元以上(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内容应清晰完整,合同买卖双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合同总金额、双方盖章等应易于辨识,禁止模糊化处理)。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响应不接受联合体采购响应。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响应保证金
1、形式:采用保证金或保函形式。
2、金额:
包件1:人民币5万元整。
包件2:人民币4万元整。
3、保证金采用在线收取方式,由采购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保证金必须在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缴纳完成。
4、采用保函形式的请将保函原件于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或邮寄至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创意大厦7号楼,联系人:李先生,电话:17854252353,建议提前一天。
5、如有围标、串标行为,响应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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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