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公安局关于荔波县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C2025J-332HW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荔波县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序列号:ZFCG20251216003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报价要求 | (1)供应商需严格按照采购项目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为项目包干价。报价应包含以下费用:产品(含相关配件、附件、安装材料)价款、货物运输费、装卸费、配送费、货物验收、管理、人员工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总项目中,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其中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外包装喷漆装饰费、上牌费包含在本次报价内)。(2)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 (1)供应商需严格按照采购项目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为项目包干价。报价应包含以下费用:产品(含相关配件、附件、安装材料)价款、货物运输费、装卸费、改造费、配送费、质保期费、货物验收、管理、人员工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利润、税金(非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交强险)、警灯及安装费、车辆外包装喷漆装饰费等包含在本次报价内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总项目中,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2)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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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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