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整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国有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清理重复、无效、问题数据,规范数据格式和内容,将现势有效的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并与登记数据做好关联。
2、未开展地籍调查或调查信息不完善的区域,根据要求开展补充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勾绘。
3、地籍图以电子地图为主,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地籍图编制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依托地籍数据库,编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地籍图。
4、根据部、省、市相关要求,按照《地籍数据汇交要求(试行)》,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数据、国有建设用地数据逐级汇交到部。对部、省、市各级检查出来的问题开展核实整改,并重新提交,最终通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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