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甲方将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等综合因素提前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30日内按甲方通知中的规定完成货物的交付、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本项目无预付款;待合同清单中所有货物均执行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运行、达到验收标准并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将支付合同货款的100%款项。(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4.生产日期:所供设备的生产日期原则上在合同签署日期之后,但如因厂家原因导致设备生产日期确无法达到前述要求的情况下,则设备的生产日期最长不超过合同签署日期前6个月。
★5.验收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报告: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6.质量保证期:本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品目设备自项目验收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均免费提供5年原厂质保,自辽宁省肿瘤医院对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以及货物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免费提供更换配件,免费维修。(如该设备涉及探头,探头不限规格,不限次数)
★7.质量保证期过后能够提供有偿维修售后服务,原厂维修配件的供应时间至少10年以上。
★8.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质保期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9.备品备件供应及优惠价格要求:质保期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10.系统扩展、升级服务要求:免费提供原厂必需的安全性系统软件和硬件服务。
★11.中文操作手册、技术及维修资料:需提供
二、技术要求
本项目采购激光治疗机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001:激光治疗机(数量:1)
1.1用于泌尿系结石的粉碎,以及泌尿系肿瘤的汽化、凝固。
1.2激光终端输出方式具备≥2种
1.3激光设备可搭载重复使用和一次性光纤
1.4耗电量≤1.8kVA,电源220V/50Hz
1.5冷却系统具备风冷
1.6设备重量:≤125KG,设备外形:高度≤1m
1.7最大输出功率:≥60W。
1.8脉冲宽度可调范围:≤32000μs
★1.9工作激光输出波长:1940nm±20nm
1.10具备可调脉冲频率:最小脉冲频率2Hz,最高脉冲频率≥2000Hz
1.11最大单脉冲能量:≥6J
1.12具备控制能量稳定功能,激光能量输出不稳定度:≤±5%,激光输出功率的复现性:≤±5%
1.13最小单脉冲能量:≤0.025J
1.14具备双脚踏开关
1.15激光主机控制系统具备软组织模式和结石模式
1.16设备使用期限>8年
序号002:激光治疗机(数量:1)
2.1激光棒数量≤2个
2.2具有功率控制系统,控制精度:≤±1.5%
2.3具有激光器指示光,功率≤5mW,中心波长:≤520nm
★2.4激光最大输出功率≥50W
2.5窄脉宽:≤200μs,宽脉宽:≥800μs
2.6激光可连续工作8小时,功率无衰减
★2.7工作激光输出波长:2100nm±100nm
2.8激光耦合效率≥80%
2.9最大单脉冲能量:≥4.0J,最小单脉冲能量:≤0.5J
2.10具有控制能量稳定功能,激光能量输出不稳定度:≤±5%,激光输出功率的复现性:≤±5%
2.11能耗低,激光电源转换效率≥95%
2.12噪声小于70dB,电源:AC220V/50Hz
2.13设备使用年限大于7年
合同履行期限:甲方将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等综合因素提前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30日内按甲方通知中的规定完成货物的交付、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2)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