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土耳其三套钻机项目物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Y25-CZ05-FW419
本招标项目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土耳其三套钻机项目物流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为加强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土耳其三套钻机项目物流服务采购管理,规范物流服务采购行为,对该项目物流服务商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起至货物全部在目的港交付为止。
2.2 招标范围:
货物为三套钻机,每套钻机约为4000-5080方,1300-1500重吨。三套总计约12000-15240方,3900-4500重吨。三套钻机从中国长江口附近的及长江口以北的主要港口发运(包含但不限于天津港、青岛港、连云港、上海港等)由投标人选择,须在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函中明确,发运港船边接货。
第一批次含一套钻机,目的港为土耳其伊斯肯德伦(ISKENDERUN)港;
第二批次含两套钻机,目的港为土耳其梅尔辛(MERSIN);
两批次均为目的港钩下交货。
报价需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装船费价格(至舱底),第二部分为海运费+目的港卸船费价格(FILO条款。包含装港绑扎加固垫料苫盖等费用)。
2.3发运计划:三套钻机装载期约为:1月31日-2月10日。可集中一航次发运,每批次不得拆分发运。
2.4运输周期:2026 年1月底至2月初发运,开航后60天内将全部货物运至目的港;不接受转运。
2.4 服务标准:货物需平铺舱内或甲板,上方不可叠压其他货物,可配载至甲板,甲板货物须苫盖。
2.5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全部在目的港交付为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物流运输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登记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无船承运人”相关资质证明。
3.1.2投标人必须是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2024年6月24日下发布的集团公司进出口物资合格物流服务商名单中的国际物流服务商。
3.2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需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至少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时间未满1年的可以不提供,提供本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
3.3信誉要求:①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发生较大服务事故;②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记录行贿犯罪行为;⑤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自行查询企业信誉情况,提交无不良记录证明。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https://*/)。被纳入“三商黑名单”的投标人处于定标阶段的,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以上内容以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为准。
3.4合同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承诺响应下列合同条款(要求必须响应合同中带有星号条款)。
3.4.1 *货物总量:每套钻机约为4000-5080方,1300-1500重吨。三套钻机总计约12000-15240方,3900-4500重吨,每套钻机含一件超重件:绞车 43.7MT,尺寸:7484MM*3220MM*3415MM。
3.4.2 *LAYCAN:甲方须在laycan起始日前,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向乙方提供预计发运计划。向乙方书面发出每航次运输通知单后,laycan期为10个自然日。甲方要求乙方按上述laycan要求,完成海运订舱和船舶动迁就位工作,提供NOR且船舶实际到港,具备在港排队或者装货条件。
3.4.3 *由于存在国际安全形势及市场形势变化等风险,所以甲方不能保证合同期内实际执行工作量。由于实际执行工作量的变化所引起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不予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服务费和标书制作费等一切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乙方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有权增加、减少发货量或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发运,且此货物发运数量的减少或取消不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费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甲方有权取消第一部分装船服务,仅要求乙方提供第二部分海运+卸船服务。
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有权取消装船服务,且此服务的取消不对本合同其他服务内容的费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3.4.4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费用确认单、正本提单(三正三副)且货物抵达卸货港口6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运费,有争议的除外。
3.4.5 *提单为不附加任何批注的清洁提单,开船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单提交给甲方,不论运费是否已到达乙方指定帐户;
3.4.6 *乙方无权留置运输货物或将货物卸在非目的港。
3.4.7 *每批货物按照发运计划起运。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laycan期内完成本合同第2.6项LAYCAN规定的工作,每延期一天,甲方扣除该航次费用金额的1%作为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航次履约金额的10%。逾期10日甲方有权取消该航次,并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执行该航次货运。
3.4.8 *履约保证金/保函
需提供中标合同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函,如以人民币支付,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采用固定汇率为1:7.1。履约保证金/保函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缴纳/提交:
1、中标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电汇履约保证金;
2、中标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甲方仅接受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须覆盖至本项目结束。提交正式保函前,需将保函草本交甲方审核确认。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扣除违约罚则部分将于项目整体交付完成后30日内进行返还或释放。
3.4.9 除上述第3.4.1项至第3.4.8项的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允许偏离,达到3项及以上否决其投标。
3.5 其他要求:
3.5.1履约保证金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承诺函。
3.5.2船龄要求:船龄须小于等于20年,须提供船龄承诺函。
3.6联合体要求
〇允许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7分包要求
〇允许分包,分包的主要内容(除主体、关键性部分以外) ;
√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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