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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特殊教育中心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补充事项公告(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YJC/A2025011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银川市特殊教育中心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12-1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六部分其他补充事宜第七项中演示资料递交地点变更为:银川市民大厅七楼开标室3。 2.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其他补充事项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与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在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与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注意: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供应商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4.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中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5.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01月29日09时00分。 6.招标文件具体补充内容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文件”模块,其它事项不变。

        更正日期: 2026-01-07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投标单位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本项目的答疑文件。如有疑问请致电0951-5556208咨询。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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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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