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浑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技术评估项目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报告表技术评估及排污口论证报告评估
2026年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服务,开展第三方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评估,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建议,为审批部门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保障。
1.技术评估服务要求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把住审批技术关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条件,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程序、评估责任和评估报告审查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技术评估,召开评审会议,并向审批部门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审批要求的评估报告(意见),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技术评估报告应实事求是,突出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特点,体现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和项目的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
(4)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踏勘和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会,要求技术评估负责人、环评编制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开会专家需参加。评估机构需书面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文件修改要求并明确修改时限。
(5)评估机构要建立项目评估全过程资料档案。存档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评估过程的所有资料。、
2.评估工作条件要求
(1)安排专业技术团队评估浑南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排污口审批、及审批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评估审查复核的环评文件等,促进项目快速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2)帮扶指导企业及时解决困难,对项目进行指导和把关,促进项目快速落地,助力企业早开工早投产,从而进一步优化浑南区营商环境。
(3)向审批部门汇报项目技术评估、环评报告修改等情况,并对审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评估文件。
(4)对建设项目、排污口、重点项目论证实施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建议,为审批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及服务保障。
★(5)提供专业技术团队支撑及驻局专业技术服务,提供驻局专业评估技术人员(工程师)1人,提供车辆1台,配合分局对项目开展现场踏勘等服务保障。驻局人员办公费用自理,食宿等相关费用自理,服务期内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问题,由供方承担。车辆运行费用由供方自理,确保车辆保险已缴纳,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问题,由供方承担。
3.评估机构注意事项
(1)协助浑南区审批部门严格对环评单位环评工程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密切关注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单位的通报等事宜。
(2)评估机构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如出现把关不严格,评估效率低下,被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向我局报备,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3)技术评估单位不得同时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不得与环评机构及被评审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有直系亲属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行业的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从事技术评估工作。
(4)被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按照10%扣减当年评估费用。
第二部分:对本年度经审批项目评估复核
对本年度经审批未开展评估的建设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复核。
1.技术评估复核要求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对本年度经审批未开展评估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复核。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年度经审批未设置的排污口论证报告进行复核。
2.评估工作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须配备2个专家。
(2)专家须有丰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技术评估经验。
(3)专家对复核的审批项目形成复核报告或意见。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履约地点: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3.质量要求:每项工作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
4.验收时间:每完成25个项目评估进行一次阶段履约验收。
5.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六个月后,根据实施数量和验收情况进行结算;
二次拨付:服务期满,建设项目报告表技术评估及排污口论证报告评估实施数量不足75个、对本年度经审批项目评估复核实施数量不足10个,按实际发生数量*单价进行结算;建设项目报告表技术评估及排污口论证报告评估实施数量大于等于75个、对本年度经审批项目评估复核实施数量大于等于10个,按各自合计的价格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结算依据为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附合同、履约验收书、技术评估报告等要件。合同款支付以财政拨付款项为前提,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6.验收标准:按照质量要求完成服务项目。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附合同、履约验收书、技术评估报告等要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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