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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6年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询比(比选)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6年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参加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6年办公家具采购项目(03-08-04D-2025-D-F-D35284)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次拟为省本部租赁生产用房、成都分公司新租赁的办公室、老旧办公区域、业务经营场所提供或更换办公家具。

1.6项目规模:预估不含税金额150.4499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预估含税金额170.0084万元。

1.7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2个标段,具体如下:

标段号

采购内容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增值税税率

预估含税总价(元)

标段1

成都分公司所需办公家具

884948.80

13%

999992.14

标段2

省本部所需办公家具

619550.00

13%

700091.50

合计

1504498.80

13%

1700083.64

1.8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每个标段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100%。本项目采取兼投限中的原则,允许供应商参与所有标段的响应,同一供应商最多只能中选1个标段,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人。

1.9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供应商所报的不含税单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拟为省本部租赁生产用房、成都分公司新租赁的办公室、老旧办公区域、业务经营场所提供或更换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家具的供货、运输、安装以及售后服务。

2.2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或合同金额用完为止(以先到达的条件为准)。

2.3服务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询比(比选)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2控股管理关系: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注:审查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自2023年1月1日(含)至本项目首次询比(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国内类似业绩。

注:

(1)类似业绩范围:办公家具类销售业绩。

(2)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应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页、金额、签署单位、签署日期及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不得晚于本项目询比(比选)公告首次发布之日。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评审时以订单或结算文件累计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文件,以结算文件为准)。

(3)若合同中包含其他无关业绩的,须提供属于本项目类似业绩范围内的金额证明材料,如订单、发票、供货单等。若所提供的合同或订单中无法明确看出标的属于本项目采购标的范围的,须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要求等;若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须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其他可证明各成员分工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响应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

(4)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履行开始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属于本项目要求时间范围均可),未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开始履行时间的,须单独出具能证明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如甲方开具的盖章证明或甲方系统上的合同履行有效期截图等)。

(5)若为代理商响应,提供代理商或制造商业绩均认可。若同时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业绩,仅认可一种业绩金额较高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业绩。

(6)本项目供应商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7)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8)本项目业绩的其他要求详见资格条件“其他要求”。

3.4售后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配备2名售后服务人员,保障本项目售后服务。(须提供承诺函)

3.5代理商/制造商:本项目产品接受代理商响应,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具体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制造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承诺函,函中必须明确核心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审查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承诺函;

(2)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函,函中必须明确出核心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审查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授权函。

(3)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响应均无效。

(4)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制造商授权了多家代理商参与本项目响应,则响应均无效。

注:核心产品为开放式办公桌。

3.6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注:审查相关的承诺。

3.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3年1月1日)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2021年1月1日)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21年1月1日)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办公家具类】同类“中国铁塔【全国/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1)不同供应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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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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