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6J5-FG0069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茂名市袂花江综合治理工程(共青河新城高铁片区)沈海高速至中德大道段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的沥青混凝土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本次治理袂花江沈海高速至中德大道段主河长为6.25km,北汊河长4.63km,合计治理总河长共10.88km。综合治理河段的堤岸总长度为20.835km,除茂名大道下游至中德大道左岸已建好心碧道共2.842km堤段外,其余新建或加高加固堤防长度17.993km。清淤河段3.3km,山寮内河新建水闸1座。工程等级为Ⅱ等,工程规模为中型。总工期为1080日。
2.采购范围:沥青混凝土供应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沥青混凝土 |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 |
m³ |
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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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沥青混凝土 |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 |
m³ |
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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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沥青混凝土 |
改性沥青砼(AC-20) |
m³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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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沥青混凝土 |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掺彩色建筑颜料) |
m³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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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2000 |
注:以上数量仅供参考,采购数量与实际需求数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实际到货后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供货规格、供货时间发生改变,采购量及采购规格也 应相应进行调整,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6年02月-完工(预计207年12月),按采购人要求交货,按实际交货量结算。
5.交货地点:茂名市袂花江综合治理工程(共青河新城高铁片区)沈海高速至中德大道段施工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
6.1、水泥、石子、石粉、沥青、添加剂等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沥青混凝土:重力密度v=24.0kN/m³。
6.2、各种材料必须按设计图纸上的配合比拌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配合比。
6.3、供应商按批次向采购人提供各项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批次质量检验报告。
6.4、沥青混合料运输时保温:运输时必须覆盖保温,要求用2层帆布,中间夹泡沫塑料以确保混合料的温度下降不超过要求。尤其改性沥青混合料应做到随拌随用,储存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最多12小时),储存期间温降不得超过10度,且不得发生结合料老化、滴漏以及粗集料颗粒离析等现象。如出现以上现场采购人拒绝签收使用,其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5、无论本合同是否要求,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最新的技术标准。
6.6、各层沥青混合料应满足所在层位的功能性要求,不容易离析。SMA沥青混合料上面层应具有一定的抗滑性能,要求横向力系数(SFC6o)不小于54、构造深度( TD)为0.8-1.3mm。
7.付款条件:
7.1付款比例:以供货周期为结算周期,供应商及交付方以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对账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结算挂账后的次月支付上月结算款的65%,结算月后第三个月支付该批货款的32%,以此类推,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日起计算。(采购人及交付方以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对账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结算挂账后的次月支付上月结算款的65%,结算月后第三个月支付该批货款的32%,以此类推,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日起计算。)
7.2付款方式:采购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当项目资金不足而无法按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通过以下支付资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筹、南方公司垫付或采用公司供应链融资渠道)支付。其中采用公司供应链或银行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超合同金额的50%,贴息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响应产品至少取得1项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试验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其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同时,代理商必须持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应具有沥青混凝土的供货业绩,在2022年至2025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合同金额明晰可辨);且应具有该材料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2022年至2025年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供应商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为13%,为一票制结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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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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