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62号-1-QTJL2026012701
项目名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吉林医院妇产科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4083700
最高限价(元):2955700,1128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吉林医院妇产科采购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29557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本包组拟采购电动手术台2台、妇科检查床6台、带脸孔诊查床3台、臭氧治疗仪2台、4K电子阴道镜1台、固有荧光宫颈早期病变诊断仪1台、无影灯2台、输液泵2台、生物刺激反馈仪1台、磁刺激仪1台、妇科射频治疗仪1台、全息腔内治疗仪1台、负压吸引器3台、床旁彩超1台、双极免粘止血电凝1台、电动子宫切除器1台、医用冰箱1台、冰箱2台、冰柜1台、妇科冷光源检查灯8台、一体化产病床2台。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吉林医院新生儿科采购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112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本包组拟采购婴儿培养箱(基础)1台、婴儿培养箱1台、新生儿辐射保暖台2台、新生儿呼吸复苏气囊2台、新生儿黄疸治疗仪1台、新生儿黄疸检测仪1台、新生儿监护仪1台、T组合复苏器1台、院内转运培养箱1台、听力筛查仪2台、CPAP无创呼吸机1台、新生儿输液泵2台、新生儿注射泵2台、新生儿可视喉镜1台、胎心多普勒2台、智能婴儿身高体重秤1台、婴儿床5台。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
(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标项2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
(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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