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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扬中市生活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EPC项目

扬中市生活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EPC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中市生活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项目已由扬中市经济发展局扬经发行政审批发【2026】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中市城市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中市生活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EPC项目(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宇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1项目概况:

3.1.1建设地点:扬中市工业污水处理厂以南、兴隆医院以北、航天惠利特以西,兴隆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东地块。

3.1.2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 9000 平方米,代征临时道路约 8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 幢生活垃圾转运车间(400吨/日)、1 幢综合楼、1 条坡道、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大件垃圾破碎15吨/日等)、渗滤液处理设施(60吨/日)、环卫车辆停车场、1 座污水处理组合池以及工艺设备和道路、绿化、围墙等。

3.1.3合同估算价:约4078万元

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 4078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99万元,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高投标限价3979万元。

3.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1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具体施工开工日期以开工令通知为准。

3.1.5质量要求:合格,具体为: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内容符合招标人的要求,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及相关工程设计规范、相关标准、专用设计标准,并须通过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保证工程通过质安监站、环保、规划、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一次性达到相关档案存档要求;

(3)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2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及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红线内一期所有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方案设计(含工程估算)、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其中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设计、设备方案、桩基设计、基坑支护、土建及水电安装设计、消防工程设计、环保工程设计、供(配)电设计、内外装修设计、建筑立面设计、景观设计、综合管线(厂区内室内外给水、雨污分流排水等所有专项设计和深化设计)、通信配套、室外景观设计、标线标牌标识标志灯等。

(2)施工范围:包括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通风空调、供(配)电、污水处理组合池、道路(含场外配套专用道路)、坡道、绿化景观、围墙、大门及标识等工程施工等。

(3)工程采购范围:生活垃圾处理的各类工艺系统、设备的采购等。

(4)项目验收及移交,包括:①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按时交付招标人;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提供质保服务。

招标人保留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对上述所列招标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4.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4.2.1设计资质(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即可):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4.2.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3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质和要求:必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须亲自参与设计、施工的全过程并承担各阶段汇报工作。

4.4拟派设计负责人资格等级:具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

4.5拟派施工负责人资格等级: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与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为同一人。

4.6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4.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成员仅限两个,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

(2)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外,其他需要签字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

(4)联合体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

(5)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获取下载招标文件;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

(7)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8)联合体须以牵头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8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4)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4.9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2025年12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交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1.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定;

2. 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4.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1投标人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1)自2024年1月1日以来(近 2 年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2025年1月1日以来(近 1 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2025年10月1日以来(近 3 个月内),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1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 年的;

(8)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3其他要求:

(1)投标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3)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公布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及通报批评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清办〔2024〕12号)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入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中列入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和人员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已解除限制市场准入状态的,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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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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